提早就业奖助金请领资格:
1.于失业给付请领期限届满前受雇工作,并依规定参加就业保险满三个月以上者。
2.101年7月11日修正施行之就业保险法施行细则第14条之1规定,
被保险人因定期契约届满离职,
符合非自愿离职规定
并请领失业给付者,
于失业给付请领期间届满前,
再受雇于原投保单位参加就业保险
,不得请领提早就业奖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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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原本在A公司被裁员 因定期契约届满离职
他在"失业给付请领期间届满前" 找到B公司工作
到B公司上班 加保了76天
后来觉得不适合离职
那他如果又回A公司上班 并参加就业保险 累积到三个月以上 包含之前的76天
那它可以领取提早就业奖金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