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外勤族有加班费了? 认定难、有争议

楼主: CNY426W (人民币426万)   2015-05-10 15:54:27
外勤族有加班费了? 认定难、有争议
【GRi草根影响力新视野╱记者林旻柔】
台湾人有苦拼的干劲,及许多老板的过度要求,因而有“过劳岛”之称,超时工作问题频
传。日前劳动部祭出新规定,外勤族超时工作将有“迹”可寻,劳工在外工作的出勤纪录
,不再受限为签到簿或出勤卡,行车纪录器、GPS纪录、手机app打卡和LINE等通讯软件通
联,都可以作为出勤纪录。劳动部所公布的“劳工在事业场所外工作时间指导原则”,适
用对象包括保险房仲各种业务员、新闻记者、电传工作者、车辆驾驶等相关工作者,预计
将受惠超过55万名劳工。
依据劳动部的规范,所谓在外工作者,包括保险房仲各种业务员、新闻记者、电传工作者
、车辆驾驶等四类;其中,以外勤业务员所占人数最多,约有44.8万人,新闻记者约7800
余人、大客车驾驶约9万多人,共逾55万余劳工适用此项新规定。
外勤族的工作性质较为特殊,过去很少拿过加班费;不过,有些雇主表示,是因在外工作
的劳工出勤纪录较难记载与认定所致。这类在外工作者,例如房仲和保险业务员,常必须
在下班时间,客户才有空看房子、谈保险;记者也常因突发新闻必须即时采访、赶稿忙到
深夜;大客车驾驶则工时较长、经常周末假日都得加班。
劳动部表示,若正常工时(每日8小时)结束后,雇主以通讯软件、电话等方式要求劳工加
班,必须记载交付工作的起始时间,劳工也可自行记录出勤时间,并辅以对话、通讯纪录
或完成的文件送交雇主,要求雇主补登。另一方面,在外工作者可能因客户需要、或雇主
要求而临时加班,劳雇双方可事先约定在一定延长工时的时数内,劳工若认定有加班需求
,可免经雇主同意先加班,事后将加班工时告知雇主,雇主必须记载。
因为劳动部的指导原则规范,要劳工自行记录工作的起迄时间,并辅以对话、通讯纪录或
完成文件交付纪录等送交雇主;倘若劳工没有纪录并交付雇主,日后劳检时,雇主拿不出
出勤纪录,雇主将免罚。对于这种“自己的工时自己记”的作法是否恰当有待商榷;此外
,如果劳工加班是因雇主的要求,但所有工时记录的举证责任全都在劳工身上,是否有欠
公平?雇主负责指挥监督,难道不用负任何责任?种种的细节,值得劳动部与相关单位继
续研议讨论。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国际顾问公司的统计,欧洲、亚洲、北美的雇员辞职的前三名原因分
别是加薪太慢、发展机会不高、以及加班过多。对大部份员工而言,都是到了忍无可忍的
地步,才会想到辞职;而其中,“加班过多”名列第三,可见多数劳工并不喜欢因超时工
作而影响生活。有智慧的雇主,应该在此刻劳动部公布新的规定之时,好好的与员工沟通
、爱才惜才,毕竟好的人才难觅;而唯有劳资双方有明确的沟通,才能有双赢的结果。
http://grinews.com/news/2015/05/09/%E5%A4%96%E5%8B%A4%E6%97%8F%E6%9C%89%E5%8A%A0%E7%8F%AD%E8%B2%BB%E4%BA%86%EF%BC%9F%E3%80%80%E8%AA%8D%E5%AE%9A%E9%9B%A3%E3%80%81%E6%9C%89%E7%88%AD%E8%AD%B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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