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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在工作中碰到合约的部份,
想请乡民帮忙看一下
以下是我有问题的地方
本工作契约期间约定为一年,自104年3月9日起至105年3月8日止,约期届满后除双方另有订定不同之条件,或书面表示不再续约外,在同等的条款下自动续约一年,其中,自民国104年3月9日至6月8日为试用期,若有不适任或情节重大违法则不续聘,乙方(就是我)不得有任何异议,并放弃上诉抗告之权益
问题是
1.这算约聘吗,其实我应征的是正职
2.如果这合约有签了,我想离职,他没有在合约谈到赔偿金,我是否就按照劳基法走?
3.1年到以后是否他不想用我可以不付遣散费就让我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