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晚上好,现在在幼儿园当行政,可是诸多鸟事让我想离职,
已经有上网研究了劳基法的法条,因为是不定期契约
又符合: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于十日前预告之。
想请问的是,十日,指的是十个工作天,还是十个日历天?
再来就是,今天(2/6)已经口头请辞,但园长先以要一个月前告知为由拒绝,
等我说了有看过法律之后,又说二月份都在放假,起码要等到三月我才能走,
要我回去想是三月中还是三月底离开。因为要找人,还说就算找到人,
对方也要等一个月才有办法来等等的
我也爬过文,知道其实我只要按照法定规矩走就好了,可是还是会不安,
因为这算是我第一份做行政的工作,先前两三年很幸运的在国中小代课,
也没碰过要离职的情况,所以除了上面的问题之外,想请教各位:
我除了再递上离职申请书之外,还需不需要寄email到学校的公用信箱?
我需要让园长知道我离职就好,还是要让更多人知道?
如果交接的人还没出现,我可以走吗?
我拿到的离职报告单上面还加注一句:是否办妥业务移交手续
若否,则不得办理离职手续。这样合理吗?
BTW,我进幼儿园的时候没签合约,这样正常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