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llo!
我今天有PO在女版求助,后来salary板主建议我可以来这里问问。
事情起因是这样的,
在目前这家公司待了1年又7个月左右,
上个月从美国出差回来,月底领了年终和一月份的薪水。
今天跟老板提出了离职,就做到2月底,
没想到老板开始数落我:
1. 去美国"享受"回来才要辞职,做人这样是很现实的。
(他大概是怕国外客人知道这间公司流动率很高,
他不知道怎么解释)
2. 你都提离职了,就做到2/17号,
后面过年的假期你是没资格享受薪水的。
其实出差时受了不少气,现在听到他的用字更让我火上加火,
直接回他说依照劳基法,到月底我是可以领一个月的薪水的。
老板就爆炸了,说这不是劳基法的问题,
是我个人本身这样子做就不对,还要我写声明说做到2/17。
当然我还没傻到写出:"我自愿做到2/17就离职",
一开始也是想说就好好做到月底,好聚好散,
但是老板的态度和语气一副
"你用公司钱去美国玩完就要拍拍屁股走人",
让我忍不住想翻脸。
想先问问大家,我这样算不算非自愿离职?
因为爬文看到有人说,曾经劳工局的人说有提过离职,
就不算非自愿离职?
另外,如果老板硬要我写声明,
有哪些是特别要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