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
版上的前辈们大家好!
我周一面谈后,录取了编辑的工作,
地点在台北市,
是一间制作升学教材讲义的小型出版社。
(公司员工数一百人以下)
面谈OK后,公司人事部寄给我录取通知,
等同于聘用通知书,上头载明薪水与报到时间,
以及报到当天要携带的证件资料等。
其中有一项是 "保证书上保证人资料(一位亲属 配偶或朋友;附上身分证影本)"
我致电到公司,小姐是说这是要附在雇用合约书后面的资料,
因为教材出版品,涉及智慧财产权等,
所以员工离职时,不得把自己在任职期间所制作或经手的出版品,
携至到他公司使用。
我还是有些疑虑,
又到劳工局询问,
劳工局服务台的志工是说,
这要看雇用合约书才说得准,
不然就在身分证影本上书写,且字体必须押到影本上,
写 "本影本仅作为 O O 公司求职用途" 等字样。
不知道版上大家,或是曾在出版业待过的前辈,
所遇到的情形是如何呢?
谢谢大家不吝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