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有人遇到以 出勤时数 计算的扣法吗?
这样是否违反劳基法?
或是劳基法真的在这块是模糊空间的?
ANS:
依劳基法第39条之规定
第三十六条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条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条所定之特别
休假,工资应由雇主照给。
雇主经征得劳工同意于休假日工作者,工资应加倍发给。
因季节性关系有赶工必要,经劳工或工会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劳基法第36条:劳工每七日中至少应有一日之休息,作为例假。
劳基法第37条:纪念日、劳动节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均应休假。
故,若为采取月薪制之公司
例假日或国定假日雇主均应给付薪资,非只有工作日应给付
所以才会有 当月薪水/30日 为扣薪标准之算法
依你公司的算法,是只有算"当月工作时数"
已违反劳基法之规定。
以上,希望有帮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