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因为跟公司理念不合,目前年资是两年10个月,
因为之前在6月已经有提过离职,原本预计要7月底离职,当时被许多长官慰留所以
又继续留下来,但是经过两周后发现问题依旧没有改善,所以在7月30号又提出离职,
预计自己8月31日是最后一天。
那因为公司文化是没有将年假买回的制度,过往离职人员都是离职前将年假修完,所以
原本我年假尚有14天,应该是要在8/11日上完班以后(本身周休二日),就写休假单到月
底。
那现在问题来了,公司说因为人力衔接不上给我两个方案,第一个是做到月底,
剩下的年假破例用现金买回(月薪/30 ,乘上14天),因为我已经跟民宿老板约好8/13
要打工换宿的安排,所以无法用方案一。那公司说方案二照劳基法规定我提离职应该是
要提早20天预告,好让他们有交接的时间安排,那因为我是7/30提离职,预告时间上不
符合劳基法规定,所以这边只能把我薪资算到8/11日,那剩下的年假一样是用买断的方
式付清。
若比较下来,方案一是最值得也无争议的,但是因为就卡到已经有安排好的行程,所以
只能选择方案二,但是问题来了,这样下来我等于是薪资变少了。
本来应该领一个月,方案二算法变成一个月除30,乘上11(工作天数)+14(年假)。
请问这样是合理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