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才] 屏东地方法院征约聘少年保护官职务代理人

楼主: linemap (寂樱)   2024-07-02 10: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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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nemap (寂樱) 看板: PublicServan
标题: [人事] 屏东地方法院征约聘少年保护官职务代理人
时间: Tue Jul 2 10:31:54 2024
台湾屏东地方法院 113 年约聘少年保护官职务代理人甄试简章
一、甄试资格: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或符合教育部采认规定之国外大学、
独立学院社会工作、心理、咨商辅导相关科系、组、所毕业。
(二)具备以下任一证照:1.社会工作师证照 2.临床心理师证照 3.咨商心
理师证照。
(三)中华民国国民;未具双(多)重国籍,且非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定居设
籍未满 10 年之人员。
(四)无公务人员任用法第 26 条、第 27 条、第 28 条及公务人员考试法第
12 条所列应回避任用或不得担任公务人员之各款情事。
(五)熟悉 word、excel、powerpoint 等电脑文书作业软件并能运用。
二、工作内容:
(一)在主任调查保护官或调查保护官督导下代理审前调查或执行保护处分
业务。
(二)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三、报名方式:
(一)报名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 113 年 7 月 5 日(星期五)止。
(二)报名方式:采通讯方式报名,请以挂号邮寄,邮戳为凭,亲自或委托
报名及逾期均不受理,相关书面报名资料恕不退件。
(三)报名地址:900215 屏东市棒球路 9 号,台湾屏东地方法院人事室收,
并请于信封注明“应征约聘少年保护官职务代理人”。如有疑问,请电
洽(08)7550611 转分机 3136 邱职务代理人。
(四)简章公告:请至司法院“征人启事”项下或本院网站下载简章及报名
表(司法院网址为:http://www.judicial.gov.tw;本院网址为:
https://ptd.judicial.gov.tw)。
四、报名应缴证件:
所有文件请使用 A4 规格制作,并以回纹针夹齐、勿用钉书针装订;报名表
应填列完整,缴验文件务须齐全。
(一)报名表 1 份(并黏贴最近 1 年内 1 吋正面脱帽半身相片 1 张,背面请
书写姓名)。
(二)国民身分证正、反面影本各 1 份(请影印黏贴于报名表)。
(三)最高学历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影本 1 份(如以国外学历报考者,请并
附经驻外馆处验证之国外学历证件影本及译本各 1 份)。
(四)退伍令或免役证明正反面影本 1 份(无则免;至尚未役毕者,请检附
预计退<伍>役相关证明文件供参)。
(五)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及格证书(咨商心理师、临床心理师、
社会工作师等)。
(六)相关工作经历证明文件影本各 1 份(无免附)。
(七)身心障碍证明或原住民族证明文件影本 1 份(无免附)。
五、甄试方式:书面审查合格,择优通知面试;资格不合、书面审查不符需求或
未获录取者不另行通知,所寄资料恕不退还。
六、甄试日期、时间、地点及应试人员名单:
(一)本院将另行于司法院及本院网站公告得参加甄试人员名单,请自行上
网查询甄试日期、时间、地点,不另书面或电话通知。逾时未参加甄
试者,视同放弃。
(二)本次甄试不制发准考证,应试当日请携带国民身分证及驾照或健保卡
(双证)正本,以供查验,未携带者不得应试。
七、录取结果及录取名额:
(一)正取1名(预估缺),备取若干名并列入候用名册,具候用资格者,自榜
示之日起由本院视业务需求依序进用,惟下次同类甄试放榜之日前未
获聘用者即丧失候用资格。如甄试结果,本院认无适合人选时或因故
无法聘用时得从缺。
(二)录取结果公告于司法院“征人启事”及本院网站,请应试人请自行上
网查阅,甄试后未获录取者,恕不另行通知。
八、工作待遇:
月支报酬自376薪点起叙,薪点折合率以全国军公教员工待遇调整时之最高
标准支给。
九、其他注意事项:
(一)应考人所填载及缴验之报名表件资料,如有不实或伪造、变造者,注
销应试资格,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已聘用者,得随时解聘,并
追缴所领相关费用。
(二)本项甄试系依据“各机关职务代理应行注意事项”及“公务人员留职
停薪办法”规定办理,代理期间依契约为准,代理人员于代理原因消
灭、期限届满或所代理职缺经分发考试录取人员时,应即予解聘,不
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又如有违反契约情形者,得随时解聘。
(三)录取人员经聘用后先予试用 1 个月,试用期间如经服务单位主管签拟
认为不适任者,不予聘用。
(四)录取人员经通知报到,未于规定期限内报到者,注销其资格;又如系
因重大伤病、怀孕、生产、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归责于己等事由,于
本院通知报到时无法即时到职者,应于收受通知起 3 日内,检附相关
证明文件向本院申请保留候用资格,逾期视同放弃,保留资格期间不
得逾越前开候用期间规定。
(五)本简章如有未尽事宜,适用“各机关职务代理应行注意事项”及约聘
聘用人员之相关规定,并依本院公告及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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