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ilencesea (FFd)》之铭言:
: 现服务于某机构,为机构另外承接政府方案的社工
: 虽然是方案,但身份为机构之员工,薪资皆比照机构内部规定办理,
: 近日考虑转为方案人员,薪资改为计画书所提来计算,工作内容等皆未更动
: 若转为方案人员,薪资虽然会相较提高,但已经累计的年资归零...
: 请问机构这样核算是合理的吗?........
您好,您所提问题,高雄社工工会的理事和秘书处查了一下,相关的资讯如下: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台上字第九五七号判决“按劳基法第十条规定定期契约届满后
或不定期契约因故停止履行后,未满三个月而订定新约或继续履行原约时,劳工前
后工作年资,应合并计算。其立法本旨在于保护劳工权益,避免雇主利用换约等方
法,中断劳工年资之权益,故对上开条文应采扩张解释,除退休外,纵因资遣或其
他事由离职,于未满三个月内复职,而订立新约或继续履行原约时,劳工前后工作
年资均应合并计算。”
建议您如果还是有疑义,可洽询各地的劳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