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跟各位前辈社工讨论有关身障者保护社工的收案定义
根据身障者权益促进保障法第七十五条
不得对身心障碍者有
1.遗弃
2.身心虐待
身为医院社工想知道 怎么样才真的符合 身保对遗弃跟身心虐待的收案
有两个案例跟前辈们讨论
一个全瘫身障个案 医生评估可以返家 家属就是不愿带他回家
并且说 你们医院有人有设备 环境又好 所以我不想带他回家
过程中 我们提供所有长照可以的服务 家属就是不签名同意
甚至恶劣表示 我都顾不好了 我管他 他又没有留财产给我
请问 这样算遗弃吗?这样可以通报吗?
因为我所在县市的社会局身保社工说 因为医院是一个安全的环境
因此不算遗弃 他不出院 是医院的问题
过程中跟身保社工讨论多次 他表示不开案
一个一样全瘫个案 出院时无任何压疮
但个管中心到家里看个案时 发现病人有压疮且全身尿骚味
因此协助送医 到院时 医生评估需住院
并且看过伤口后表示 这是照顾问题
但家属说 在医院也是躺 回家也是躺 因此 他不愿意让病人住院
请问 在照顾上 这样是否算是身体虐待?
上面两个个案身保社工都没开案
而且表示不违法
因此更不愿协助安置
曾询问过某县市身保社工 什么样的状况才符合收案
他直言 除非病人离开医院后 死了
但如果离开医院立刻死亡 就代表贵院出院评估有问题
身为后辈 想知道 到底构成遗弃及身体虐待的要点是?
是一定要丢在一个没有人的地方?
更或者是 打他或 骂他?
我们不是应该保护身障者 “避免”受到伤害
怎么会好像一定要有伤害才愿意处理?
以上是身为年轻后辈的疑问 恳请前辈指示
PS.也是有很优秀的身保社工 只是某县市非常奇怪
另外想问 若该开案 他说不开案 那有什么办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