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被凹要留到评鉴后才能离职

楼主: chish (chi)   2014-08-27 12:50:24
记得主张自己的权益
以你未满一年的情况 只要离职日的十天前预告
就可以
如果是你自己未满十天前预告
如果雇主有损失 是可以告你的
另外一边的工作 如果那边老板很欣赏你
最好的方式 就是两边到职 之后 请假到 你原本这边可离职的日期
以下文请参考
不定期契约劳工(我国绝大多数上班族皆属于此一类型)若选择自请离职时,应注意劳动
基准法(下称劳基法)以下规定:
劳基法第15条第2项规定:“不定期契约,劳工终止契约时,应准用第16条第1项规定期间
预告雇主。”
劳基法第16条第1项规定:“雇主依第11条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其预告期间依左列各款
之规定:一、继续工作3个月以上1年未满者,于10日前预告之。二、继续工作1年以上3年
未满者,于20日前预告之。三、继续工作3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告之。”
雇主不得与劳工约定较劳基法预告期间为长的预告期间,例如劳工年资为3个月以上1年未
满,若欲自请离职,依照劳基法规定之预告期间为10日前,但雇主却以契约要求劳工须30
日前预告。雇主如有违反较劳基法规定为低的劳动条件,该部分约定无效,无效部分,应
以劳基法之规定取代,亦即劳工只需遵守法定预告期间即可(行政院劳工委员会88年2月
19日台88劳资二字第006099号函释参照)。
※ 引述《drive822 (我超爱金贤珠~~)》之铭言:
: 小弟在一民间协会任职,今日提出辞呈,但是因为当初有口头约定要做满一年,于是
: 协会的理事长就说我这样诚信不足,而且再过一个多月就要评鉴,认为我在搞飞机,
: 但是,我现在面试上的工作又是机会很难得的工作,老板也很器重我,听到我不能
: 过去,要我好好考虑是不是在做自己喜欢的工作,我真的很想去做新工作,不知道这
: 样的情况有人遇过吗?在评鉴前提离职..想听点建议..THX
作者: drive822   2014-08-29 08:01:00
谢谢,在主管的协助之下我应能顺利离职了,感谢热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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