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人别说“停车再开”标志
连闪红灯甚至红灯都照闯不误
为什么交通法规都不对“停车再开”和闪红灯停3~5秒祭出重罚?
在美国,Stop Sign 等同于一座号志
在通过Stop Sign标志或闪红灯前若没有停车再开会被重罚
然而,“停车再开”和闪红灯在台湾根本没有法律效益
自然也没有人会去重视它
应该强制规定“停车再开”标志和闪红灯一定要停3~5秒才可通行
不遵守一律重罚新台币3万元以上 (闯红灯也罚3万元以上)
否则台湾人根本没在怕的
为何台湾从来都不重视这方面的处罚?
长期的漠视造成的交通乱象真的对用路人是一大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