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废除修改《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设置规则》第221条

楼主: yjw691 (C.W.)   2014-05-25 00:32:46
交通设施的设置法规制定大致上还是会照着交通工程手册走,
因为大部分的人根本不知道该怎么写这些法条,不如就直接参考立法。
交通道路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221条:
行车管制号志之布设原则如左:
一、行车管制号志至少应有一灯面设于远端左侧,且距近端停止线十公尺
以上。如系以柱立式设置,应有二灯面分设于远端两侧。但路形特殊
时,主管机关得调整设置于其他适当位置。
二、近端号志应靠近停止线设置。
三、号志布设以能使各车道驾驶者均能清楚辨认为原则。路幅宽广之道路
,必要时得加设号志灯面,并采门架式或悬挂式设置。
事实上就是参考交通工程手册第5.2.1节的第五条第八项的内容
(八)同向车辆或行人之行车管制号志同向灯面之法线垂直距离以不超过12公尺为度,
若超过时,易被忽略,应考虑增设一组,如图5.2.9所示。其中至少应有一灯面
设于远端左侧,且距近端停止线10公尺以上。如系以柱立式设置,应有二灯面设
于远端。请参见图5.2.10。但路形特殊时,主管机关得调整设置于其他适当位置。
也就是说,事实上不管是手册建议,还是法规制定,都只是把远端左侧设置号志为
基本原则,必要时可以调整。这样根本没有所谓的“强制”,甚至如果把法规或手册
的这个部分拿掉,还会造成更大的困扰,因为工程师就没有准则可以参考,爱怎么
设置就怎么设置,到最后一定会搞得一团乱。
其实手册中提到的12公尺和10公尺,也并非是随便设计,法线垂直距离如果要超过
12公尺,那代表车道数至少要四个车道(4x每车道3.5公尺),但实际上都市道路
路宽根本不会设计到那么宽,而且号志灯面是从路侧延伸出来的,所以四车道的
情况也不容易超过十二公尺,至少要到双向六车道才会超过这个标准,但是纵使
超过六个车道,横向道路的路宽要没有超过10公尺(相当于双向二车道)才会出现
容易被忽略的情况(如果以角度为基准的话);话又说回来,如果一条道路设有
六个车道(路宽大于20公尺),多数也会设置中央分隔岛,也就是说距离反而更近,
又除非单向车道数也有六车道以上?那就真的需要考虑增设远端另一面号志了。
总而言之,在台湾多数的远端号志都能达到最低表准,增设号志的案例也应是
主管机关按该地用路人特性而调整的。所以个人认为不太会有看不清楚的问题发生。
又探讨道路该设在同侧或异侧的问题,个人认为车辆在近停止线处看远端号志时,
不论是同侧还是一侧,能看到的号志灯面就是一组,如果设置在同侧,只要前方
有大车,就会被挡到看不到;但是如果设置在异侧,就只有左前方有大车才会挡到
号志,但如果是这样的话,一来大车要在内车道的机会不高,而且就算在内车道,
被挡到的车辆也是距离停止线二至三辆车的位置,这时候因为前方还有车辆阻挡着,
而且前车也可以帮忙看号志,所以号志的参考性就比较低了。又对距离停止线较远
的车辆来说,同侧的号志能看到号志灯面的角度就只有一个,相较之下异侧的号志
除了看到正前方的号志外,也可以看左前方的号志,能接收到讯息的角度相对较大。
所以这部分个人认为,把号志设置在异侧会比较好。
又设置在异侧的话,试问该是近端同侧还是远端同侧?近端同侧是现行的做法,
缺点是容易看不到远端异侧的号志;远端同侧的缺点,则是驾驶人无法透过号志
设置的位置知道路口位置和停止线位置在哪,必须假想近端号志位置来估算停止
线和路口的位置,不像前者只要知道通过号志正下方就知道大概进入路口了。
所以这部分个人也认为现行的近端同侧做法比较好。
以上是个人的见解,有一些个人的主观想法,如果有任何建议,都可以提出讨论。
作者: canandmap (地图上的流浪者)   2014-05-25 00:38:00
推专业解说!
作者: cassine (Savannah)   2014-05-25 09:09:00
这件事总算见到比较有道理的评论了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国)   2014-05-26 00:14:00
那您有想过为什么全世界就只有台湾会法律强制规定一定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国)   2014-05-26 00:17:00
至少有一灯面设于远端异侧呢? 不要举美加或中国这些大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国)   2014-05-26 00:18:00
面积国家,举临近的日本韩国,他们一样车多路窄,为什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国)   2014-05-26 00:21:00
么他们一样设在远端同侧,而且韩国只设远端灯面,日本
作者: JJLi   2014-05-26 00:23:00
那个法条…从头到底没有‘强制’只有‘原则上’而已呀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国)   2014-05-26 00:23:00
将近灯面设在异侧呢?难道他们就不会有您上述所列之问题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国)   2014-05-26 00:25:00
吗? 日本好像也没像台湾一样会强调至少应有一灯面的位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国)   2014-05-26 00:27:00
置,为什么台湾会特别“强调”那个设在远端左侧的“原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国)   2014-05-26 00:29:00
则”呢? 再问一次,为什么只有台湾会强调要设在远左呢?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国)   2014-05-26 00:31:00
难到日本美国的工程师就没有参考的准则吗?那他们不就搞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国)   2014-05-26 00:33:00
得一团乱了吗?他们毕竟有惯例可以设置,而不致于因为没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国)   2014-05-26 00:34:00
有规定设在哪里而“乱搞一通”啊。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国)   2014-05-26 00:37:00
以国际惯例言,设在远端同侧还是能让所有驾驶人皆看得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国)   2014-05-26 00:38:00
一清二楚
作者: JJLi   2014-05-26 00:40:00
这个就是‘大陆法’和‘海洋法’的逻辑问题了…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国)   2014-05-26 00:41:00
而且设在同侧,怎能说完全会被挡住看不到呢?像您说的左
作者: JJLi   2014-05-26 00:41:00
大陆法强调成文法,[原则]会写入法条海洋法强调惯例,[原则]以惯例呈现不放在法律中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国)   2014-05-26 00:43:00
前方有大车的话就不会被挡到了啊大车在内车道的机会不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国)   2014-05-26 00:44:00
而且您怎能说大车在内车道的机会不高呢?
作者: freebug (Freebug)   2014-05-26 00:50:00
各地方政府都把原则当正规来看了,除非设左边真的都看不到了才考虑设右边。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国)   2014-05-26 00:54:00
应该考虑用惯例来设,而非写入法条的原则,毕竟环境变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国)   2014-05-26 00:55:00
数太多了,不能一以贯之。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国)   2014-05-26 00:58:00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国)   2014-05-26 00:59:00
作者: JJLi   2014-05-26 01:12:00
这问题就不是road能解决的了 法条成文不成文之议…请恰law版(而且这牵扯的东西有点广…大概law板也无法解决吧)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国)   2014-05-26 01:34:00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国)   2014-05-26 01:36:00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国)   2014-05-26 01:37:00
日本: http://goo.gl/maps/FOQdB (上面更正)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国)   2014-05-26 01:38:00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国)   2014-05-26 01:39:00
To JJLi: 《道交号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是属于交通部所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国)   2014-05-26 01:41:00
发布的“行政命令”,并不是三读通过的法律,所以也很难在law版讨论。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国)   2014-05-26 01:43:00
traffic版也发了,但traffic版太冷门了,没人回应。
作者: canandmap (地图上的流浪者)   2014-05-26 13:13:00
强制是你自己硬扣的帽子,少来捕风捉影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国)   2014-05-26 14:06:00
第一句话不能删吗? 这么希望它存在做什么?毕竟那只是设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国)   2014-05-26 14:07:00
惯例,不该在法规以“至少应有”这字眼出现
作者: canandmap (地图上的流浪者)   2014-05-26 14:16:00
同一句话也可当惯例来解读
作者: canandmap (地图上的流浪者)   2014-05-26 14:17:00
说实话就是解读的不同而已,但若拿自身解读要求删除,可以先看看采用的可能性有多少
作者: canandmap (地图上的流浪者)   2014-05-26 14:18:00
而且我在上面的回应都讲明了,请找公路总局协商为佳
作者: canandmap (地图上的流浪者)   2014-05-26 14:19:00
这里的回应都只是不同人的解读而已,无法为你解决问题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国)   2014-05-26 14:19:00
各地方政府根本没一个把它当惯例来解读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国)   2014-05-26 14:20:00
第一句话语气本来就有点死硬了,想把它当惯例来解读,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国)   2014-05-26 14:21:00
恐怕有点困难…
作者: canandmap (地图上的流浪者)   2014-05-26 14:21:00
那就对了,所以这法条是设置参考用原则,并非强制要求
作者: canandmap (地图上的流浪者)   2014-05-26 14:22:00
所以你的要求也不合理,因为你也是强制要求删除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国)   2014-05-26 23:43:00
删除是为了更弹性化设置位置,消除这“强制化”的规定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国)   2014-05-26 23:45:00
即使真的要定一个位置为原则,也是会先考虑设在远右吧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国)   2014-05-26 23:46:00
怎会设在远左呢? 别当人家没研究过交通号志啊。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国)   2014-05-27 00:14:00
忘了说我也曾经去美国南卡大学运输学留学一年,忘了说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国)   2014-05-27 00:15:00
才让你们以为我在这里无理取闹…
作者: JJLi   2014-05-27 00:21:00
(老实说我对这个领域不熟,除了大陆法海洋法外完全不敢插话XD
作者: canandmap (地图上的流浪者)   2014-05-27 00:43:00
设置远右之后就能解决视线遮蔽的问题吗?
作者: canandmap (地图上的流浪者)   2014-05-27 00:44:00
不管怎么设,永远会有人对此有意见,不是吗?
作者: canandmap (地图上的流浪者)   2014-05-27 00:47:00
台湾多处路口并没有基河/文林路口的问题,只靠此路口要无限上纲到所有路口皆要如此设计,用路人会不会抱怨?
作者: canandmap (地图上的流浪者)   2014-05-27 00:48:00
他第一个就会骂说我等红灯看不到对向红绿灯,都设在对向
作者: canandmap (地图上的流浪者)   2014-05-27 00:50:00
马路的右侧,这样要怎么看?接着又会骂红绿灯角度是要对
作者: canandmap (地图上的流浪者)   2014-05-27 00:52:00
谁看的?这样要看红绿灯还得乔角度,我哪来那么多时间来
作者: canandmap (地图上的流浪者)   2014-05-27 00:53:00
乔角度?最后一定会骂这是哪个天才设计的,到时你要不要
作者: canandmap (地图上的流浪者)   2014-05-27 00:54:00
出来面对?光靠自身美国的专业就能说服?他一定会说美国回来的是不了解台湾的状况吗?台湾又不是美国
作者: canandmap (地图上的流浪者)   2014-05-27 00:57:00
为什么连个号志的设计都要抄老美?台湾这么没sense吗?
作者: canandmap (地图上的流浪者)   2014-05-27 00:59:00
如果你有把握说服两千多万的台湾人民接受此设计,那尽管
作者: canandmap (地图上的流浪者)   2014-05-27 01:00:00
去找政府没关系,找的方法在下篇回文都告诉你了
作者: banana2014 (香蕉共和国)   2014-05-30 15:10:00
你告诉我设远左会比设远右还看得清楚? 鬼都不信呢…设远右还要乔角度,是设远左才要乔角度吧。而且设远右还会被认为灯面不知道是面对谁??这哪门子的理论啊?! 用屁股想也知道远右是正面向所有驾驶人的地方,根本无须再调什么角度,反而是设在远左才须要调灯面角度才能让本车道的驾驶人看的吧,真不晓得你是怎么想的… 完全讲相反而且我也不是只说美国啊,你看有那个国家远端悬臂式是“规定”把灯面设在对向车道的上方的啊,台湾也只有那种红绿灯设在安全岛上的双悬臂式号志我比较认同,设在侧边的远灯面根本没有一个不是在对向车道的上方的除非远端右侧不能设了,不然灯面面向逆向车道做什么?虽然你设远端左边/右边驾驶人也许都看得到,但是你想设在远端左侧会比设在远端右侧还来得清楚?现在不是说看不看得到的问题,你只设横向车道的号志灯搞不好本车道的驾驶人也看得到啊,那为什么一个路口不只设横向道路的号志灯就好了?这样不是最省了吗? 当然不对啊,你号志灯当然是要设在让所有驾驶人看到最清楚不过的地方啊,你跟我说设远左会比设远右清楚,台湾又不靠左走的,更别说光是一般十字路口的环境都各不相同了怎能以一条“至少应有一灯面设于远端左侧”的原则一以概论呢? 还是视路口环境(不管什么类型的十字路口或其他类型的路口)设在最能让驾驶人看得清楚的地方为佳强制性一以贯之的号志位置原则本来就不太对了,更别说它居然是设在逆向车道的上方了,要定也该定成设在同向车道的上方才合理吧。
作者: canandmap (地图上的流浪者)   2014-06-11 12:52:00
z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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