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设施的设置法规制定大致上还是会照着交通工程手册走,
因为大部分的人根本不知道该怎么写这些法条,不如就直接参考立法。
交通道路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221条:
行车管制号志之布设原则如左:
一、行车管制号志至少应有一灯面设于远端左侧,且距近端停止线十公尺
以上。如系以柱立式设置,应有二灯面分设于远端两侧。但路形特殊
时,主管机关得调整设置于其他适当位置。
二、近端号志应靠近停止线设置。
三、号志布设以能使各车道驾驶者均能清楚辨认为原则。路幅宽广之道路
,必要时得加设号志灯面,并采门架式或悬挂式设置。
事实上就是参考交通工程手册第5.2.1节的第五条第八项的内容
(八)同向车辆或行人之行车管制号志同向灯面之法线垂直距离以不超过12公尺为度,
若超过时,易被忽略,应考虑增设一组,如图5.2.9所示。其中至少应有一灯面
设于远端左侧,且距近端停止线10公尺以上。如系以柱立式设置,应有二灯面设
于远端。请参见图5.2.10。但路形特殊时,主管机关得调整设置于其他适当位置。
也就是说,事实上不管是手册建议,还是法规制定,都只是把远端左侧设置号志为
基本原则,必要时可以调整。这样根本没有所谓的“强制”,甚至如果把法规或手册
的这个部分拿掉,还会造成更大的困扰,因为工程师就没有准则可以参考,爱怎么
设置就怎么设置,到最后一定会搞得一团乱。
其实手册中提到的12公尺和10公尺,也并非是随便设计,法线垂直距离如果要超过
12公尺,那代表车道数至少要四个车道(4x每车道3.5公尺),但实际上都市道路
路宽根本不会设计到那么宽,而且号志灯面是从路侧延伸出来的,所以四车道的
情况也不容易超过十二公尺,至少要到双向六车道才会超过这个标准,但是纵使
超过六个车道,横向道路的路宽要没有超过10公尺(相当于双向二车道)才会出现
容易被忽略的情况(如果以角度为基准的话);话又说回来,如果一条道路设有
六个车道(路宽大于20公尺),多数也会设置中央分隔岛,也就是说距离反而更近,
又除非单向车道数也有六车道以上?那就真的需要考虑增设远端另一面号志了。
总而言之,在台湾多数的远端号志都能达到最低表准,增设号志的案例也应是
主管机关按该地用路人特性而调整的。所以个人认为不太会有看不清楚的问题发生。
又探讨道路该设在同侧或异侧的问题,个人认为车辆在近停止线处看远端号志时,
不论是同侧还是一侧,能看到的号志灯面就是一组,如果设置在同侧,只要前方
有大车,就会被挡到看不到;但是如果设置在异侧,就只有左前方有大车才会挡到
号志,但如果是这样的话,一来大车要在内车道的机会不高,而且就算在内车道,
被挡到的车辆也是距离停止线二至三辆车的位置,这时候因为前方还有车辆阻挡着,
而且前车也可以帮忙看号志,所以号志的参考性就比较低了。又对距离停止线较远
的车辆来说,同侧的号志能看到号志灯面的角度就只有一个,相较之下异侧的号志
除了看到正前方的号志外,也可以看左前方的号志,能接收到讯息的角度相对较大。
所以这部分个人认为,把号志设置在异侧会比较好。
又设置在异侧的话,试问该是近端同侧还是远端同侧?近端同侧是现行的做法,
缺点是容易看不到远端异侧的号志;远端同侧的缺点,则是驾驶人无法透过号志
设置的位置知道路口位置和停止线位置在哪,必须假想近端号志位置来估算停止
线和路口的位置,不像前者只要知道通过号志正下方就知道大概进入路口了。
所以这部分个人也认为现行的近端同侧做法比较好。
以上是个人的见解,有一些个人的主观想法,如果有任何建议,都可以提出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