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件事情想请教各位的观点xD
其实台铁的补票都是
“并应重新补收起程站至到达站间应付票价差额,如无正当理由并加收已乘区间百分之五十
票价。”
连我们常听到的电票上普太3000,也是走这样的规定,但有趣的地方来了
列车长查票到电子票证旅客的时候,大多数都是直接收你全程*1.5,但事实上这应该是不符
合上开规定的,正确的收法应该是已乘区间*1.5+未乘区间*1.0
例如我持电子票证从台北到树林,在板桥被抓到:
大多数列车长都是直接收
台北到树林 29元*1.5= 44元
但如果依规定应该是
台北到板桥 23元*1.5= 35元
板桥到树林 23元*1.0= 23元
23+35=58元
因为区间太短,所以依规定反而会被收更多
如果区间拉长一点呢
有人持电子票证从台北到花莲,在宜兰被抓到:
现行收法
台北到花莲 440元*1.5= 660元
正确的收法
台北到宜兰 218元*1.5= 327元
宜兰到花莲 223元*1.0= 223元
327+223=550元,差110元
也就是说,比起现行干脆全程加收1.5
真正按规定来走的话,违规乘车计画区间越长且被发现的越早,会相对的应少收越多,各位
怎么看规定跟实际运作不相同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