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台铁首签团协 挨讽复制劳基法

楼主: MiaoXin (妙信)   2019-11-20 16:4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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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协约(核定本)
立约人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台湾铁路工会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双方权益,协调双方关系,发挥工作效能,共同促进铁路事业之发展,特依据团
体协约法订定本协约,以资共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适用对象
本协约之适用对象,在甲方为台湾铁路管理局及其附属事业单位代表行使管理权之人员
,在乙方为台湾铁路工会会员之甲方从业人员。
第二条:适用顺序
甲方所订之工作规则与本协约牴触者,应优先适用本协约。
第三条:协约对象
甲乙双方应互相确认为团体协约之唯一协商对象。
第四条:修订之基准
本协约经一方之提议,并征得他方之同意后得修(增)订之。
第五条:有效期间
本协约有效期间为期三年,在期满前三个月,应由甲、乙双方以书面通知互派代表会商
续订或另行签订新约。
第六条:工会会员制度
甲方进用员工由甲方依法令或其管理规定办理,所进用之员工凡具有工会会员资格者,
有关资料同意于员工报到后一周内提供乙方。
甲方对于合于乙方会员资格而不加入者或自行退脱,并经劝导无效者,经乙方依法规决
议,送请甲方按有关法令规定处理。
第二章 工会活动
第七条:活动之协助
甲方承认乙方会员工会活动之自由,对乙方选派之人员于工作时间内参与下列各项活动
,应予必要之协助并不予减薪及其他不利之行为:
一、劳资间之团体交涉协商。
二、劳资间之沟通协调会议或对谈。
三、政府机关主办与乙方活动有关之观摩、访问、训练、会议。
四、乙方主办之观摩、访问、训练、会议。
五、上级工会召集之观摩、访问、训练、会议。
六、甲方与乙方组成之职工福利委员会、劳工教育推行委员会、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
员会、劳工安全卫生委员会等委员会所召集之会议协商。
前项必要之协助系指公(差)假、车证,其余由乙方洽甲方决定。
第八条:代表大会
乙方会员代表大会期间为促进劳资双方和谐,甲方首长及各一级主管于应邀时,应列席
会议,必要时作业务报告与沟通。
前项甲方对于出列席会议之人员应给予车证、公(差)假,并提供乙方开会场所及必要
之设备。
第九条:工会会务干部人员保障
乙方本会理事长全日办理会务。
乙方得以各届理事长任期期间,商请甲方同意本会秘书长、秘书、监事会召集人、组长
、副组长或专员等职务,计五人以全日公假方式办理会务。甲方倘因人力不足或业务需
要等因素,需本项全日公假人员返回原单位服务时,于甲方函知乙方后,应于一个月内
归建。
乙方本会之理监事与分会理监事,在甲方工作时间内,得于每月五十小时之范围内,请
公假办理会务,乙方分会理事长,在甲方工作时间内,必要时得以专案申请半日或全日
办理会务。
甲方对前项人员应依下列原则办理:
一、专任(全日公假)人员于专任期间由乙方依照甲方人事管理规定办理考核,并于每年
年终或专任(全日公假)人员期满归建时,将相关考核资料送其本职单位,作为年终考核
之依据。
二、解除乙方专任会务工作时立即归建,甲方应安排不低于原层次之职务。
三、甲方人员经选任或专(兼)任在乙方之职员或会务工作人员,其在甲方原服务单位
遇有相当职缺办理升补时,如上述人员具备升迁条件甲方应以公平原则列名比评,办理
升迁。
第十条:设施之提供
甲方应提供乙方适当之固定所,办公器具及有关通信、水电设备供乙方使用。
第十一条:互为通知义务
乙方组织规程及有关规定于修正、废止、组织变更或理、监事异动情形应于十日内通知
甲方,甲方组织规程及有关规定于制定、修正、废止或首长及单位主管异动等情形,应
于十日内通知乙方。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二条:人事原则
人事权之行使,基本上以使甲方业务能顺利推展为其必要性,惟应考虑乙方会员之能力
、性向、家居地点及其他适当之条件,做公正妥当之处理,乙方会员如有疑义,应按相
关法令及规定申诉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会员名册
甲方应将员工异动名册,每年二、五、八、十一月提供乙方,俾乙方服务会员。
第十四条:留职停薪
乙方会员因特定事由,甲方应予留职停薪之必要协助。
前项所称特定事由留职停薪,公务员兼具劳工身分者依“公务人员留职停薪办法”之规
定办理,纯劳工依劳动基准法及性别工作平等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留职停薪者之复职
甲方于从业人员留职停薪事由消灭后应即予复职。
第十六条:借调
甲方因业务需要,经征得乙方会员同意,得借调至其他机构服务,并予必要之协助。
第十七条:表彰
甲方对于乙方会员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应予表彰:
一、久任勤劳者。
二、于职务上奉献心力可为从业人员之表率者。
三、于甲方业务上著有贡献或提案优异,对于甲方有重大利益者。
四、对于甲方灾害之预防或灾害之救助具有特别功劳者。
五、对于国家或社会具有贡献,增进甲方名誉者。
六、促进劳资合作,著有贡献者。
七、其他与本项各款相当之事由。
前项表彰之基准及表彰方法,除法令另有规定外,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之。
第十八条:退休、资遣、抚卹
乙方会员属公务员兼具劳工身分者,其退休、资遣与抚卹依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卹法及
相关法令规定办理;属纯劳工者,其退休、资遣依劳动基准法、劳工退休金条例规定办
理,抚卹依台湾铁路管理局工作规则办理。
第十九条:契约之终止
甲方以劳动基准法第十一条所列之情事预告终止乙方会员之劳动契约前,应知会乙方。
甲方与乙方会员在终止雇用关系时,乙方会员应办妥甲方规定之离职交代手续,结清权
利、义务。
甲方于乙方会员办妥离职手续应一次结清积欠工资及应得权利事项,并依请求发给离职
证明书。
第二十条:职业灾害之补偿
乙方会员遭遇职业灾害而致死亡、失能、伤害或疾病时,依劳动基准法规定予以补偿。
但如同一事故,依劳工保险条例或其他法令规定,已由甲方支付费用补偿者,得予以抵
充之。
第二十一条:从业人员执行职务伤亡慰问
乙方会员执行职务时,发生意外致受伤、失能、死亡慰问金之发给,依公务人员执行职
务意外伤亡慰问金发给办法规定办理。
乙方会员或遗族申请慰问金时,因同一事由,依前项办法、其他法令规定发给或衍生之
慰问金、与慰问金同性质给付、各保险给付,应予抵充。慰问金高于前揭各项合并的给
付总额者,仅发给其差额;低于或等于者,不再发给。
第四章 勤务
第二十二条:工作时间
甲方为铁路运输业,乙方会员各类别工作班别之工作时间依劳资协商所订工作班制及劳
动基准法第三十条相关规定办理。
乙方会员工作时间及休息时间依劳动基准法相关规定办理,并应交通事业运输服务之需
要,得由甲方依劳动基准法相关规定弹性调整之。
第二十三条:出勤
乙方会员应依甲方所定各项工作班制准时出勤,其排班方式由双方议定、勤惰管理及应
遵守纪律悉依工作规则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国定假日
为配合公务人员周休二日之实施,乙方会员于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应放假之日,应依“公
务人员周休二日实施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办理。
甲方为应业务需要,得经乙方会员同意于应放假日照常出勤,该假日出勤之工资依劳动
基准法规定加给或给予补休。
第二十五条:请假、休假
乙方会员各项假别,依劳动基准法及劳工请假规则之规定办理,但工作规则及其他法令
有较优规定者,从其规定。
乙方会员特别休假行使期间及年资计算采历年制。
第二十六条:选举罢免投票日出勤
乙方会员因行使公职之选举与罢免权,其投票放假日工资应照给,如放假日因营运需要
必须到工者,应依规定加倍发给该工作时间之工资,且应不妨碍其投票。
前项加给工资轮勤轮休及乘务人员每一工作班八小时以内加给一日工资,超过八小时延
时工资依劳动基准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育儿协助
甲方应依性别工作平等法规定提供乙方育儿场所、设备及其他相关措施。
第二十八条:女性之保护
乙方女性会员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难须请假者,甲方不得拒绝。
第二十九条:出勤工作日之预定及变更
乙方会员应依照甲方所排定之班表出勤,如有工作时间变动时,应在一周前公布之,但
甲方临时调整工作时间应通知乙方会员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条:延长工作时间
甲方有使乙方会员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将工作时间延长之。
前项延长工作时间连同正常工作时间,一日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延长之工作时间,一个
月不得超过四十六小时。
甲方因天灾、事变或与行车安全有直接影响之突发事件,必须乙方会员于正常工作时间
以外工作者,甲方得延长正常工作时间,并于延长开始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乙方。延长
之工作时间,甲方应于事后补给乙方会员以适当之休息。
因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甲方有使乙方会员于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时数不受
每月延长工时上限四十六小时之限制。
乙方会员因健康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者,甲方不得强制其
工作。
乙方会员于报到后,因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延缓执行勤务,其延缓执勤之时间视同
工作时间。
第五章 待遇
第三十一条:工资类别
一、给与项目
本条所称之给与,指乙方会员之薪(工)资、加给、奖金、津贴、补助费、慰问金及其他
金钱性给与等。
二、给与保障
本协约签订生效时,甲方依权责机关核定之各项给与及标准,甲方不得单方片面调降或
取消。
三、争议举证归属
乙方会员完成甲方指定劳务并提出给与申请后,甲方即应按权责机关核定之给与项目、
标准及对象,发给各项给与,遇有争议,应由甲方先负举证责任。
四、平均工资
各项给与列入乙方会员平均工资计支内涵,公务员兼具劳工身分者,依公务员法令办理
,纯劳工身分者依劳动基准法以及其相关法令办理。
五、诚实履行
乙方会员提供劳务行使权利以及甲方行使管理指挥权利,履行给与给付义务,皆应依诚
信原则行之。
第三十二条:薪点与调整
一、薪(工)资之晋级
甲方应依照年终考成(绩)及各有关考核规定办理。
二、薪(工)资之调整
乙方会员薪(工)资之调整应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乙方会员薪(工)资之调整,甲方应依行政院相关规定办理。
(二)甲方于政府调整公务员薪(工)资时,应向上级机关争取纯劳工工资之调整幅度,并
于公务员兼具劳工身分者调整时同时调整。
(三)各项奖金或其他给与事项之支给,由甲乙双方于必要时协商检讨调整,并经报交通
部转行政院核定后实施。
(四)各项奖金或其他给与事项之支给应以实际从事之职务做为给付之依据。
第三十三条:薪(工)资之支付
一、支付时间
乙方会员以月计支之薪(工)资,甲方于每月五日一次发给,但契约工以后付方式于次
月十日一次发给。甲方依劳动基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发给之工资,由甲方按月造册经
由乙方会员确认无误,应于次月底前发给之。
二、支付方式
乙方会员以月计支之薪(工)资,由甲方存入指定金融机构中乙方会员开立之帐户代付
或直接发给之。
第三十四条:薪(工)资之代扣款项
一、所得税。
二、员工公劳健保暨眷属健保保险费。
三、退抚基金。
四、工会会费。
五、职工福利金。
六、其他由甲方和乙方协议之事项。
前项第四款工会会费甲方应于二十日内交与乙方。
第三十五条:差旅费
从业人员赴任、报到以及出差,应依行政院订颁“国内出差旅费报支要点”规定给予差
旅费。
第六章 人力发展
第三十六条:人力发展的基本精神
甲方和乙方基于实践全员参与经营的理念,确认提高乙方会员之知能为其必备之要件,
甲方和乙方应相互征询,同意在公平合理之原则下,依据有关训练,进修法规及员工训
练要点,给予乙方会员适当之训练发展进修及深造机会,努力培养人才,以求确实具备
参与经营之能力。
第三十七条:人力发展之实践方针
甲方和乙方确认下列各款为人力发展的方针:
一、学习必要之知识、技能,以增进执行职务的能力。
二、善用乙方会员的知能并积极开发其潜能。
三、创造适当的组织环境,以促进能力之发挥和学习意愿。
四、培养良好的人际关系能力和健全的体魄。
第三十八条:多项专长训练计画
甲方依据业务发展或变更需要时,订定年度训练计画,培养从业人员多项专长训练,就
员工工作意愿进行有计画的配合转换,对于乙方会员给予必要之训练。
第三十九条:考用
一、甲方视业务用人需要,建议考选机关办理有关考试,双方鼓励从业人员报考,甲方
对考取人员尽量依其应考类科派任工作。
二、甲方于考试试务结束后,宜将各科试题提供乙方作为协助乙方会员进修之参考。
第七章 福利
第四十条:职工福利
甲方应依据职工福利金条例按期提拨福利金,由铁路职工福利委员会统筹规划办理职工
福利事项。
前项有关福利金提拨应按交通部所属事业机构职工福利金提拨标准表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劳工教育
甲方应依照劳工教育实施办法规定,按期提拨劳工教育经费,依规定组织劳工教育推行
委员会,办理劳工教育事项。
第四十二条:文康活动
甲方应提拨体育活动费,由职工福利委员会设置体育委员会,办理体育、康乐及自强活
动事宜,乙方应有代表参加。
第四十三条:保险
甲方应依法令规定为乙方会员投保公务人员保险或劳工保险及全民健康保险,甲方及乙
方会员应依规定各分担保险费。
第八章 安全卫生
第四十四条:慰问
乙方会员因病住院或病故时,双方为示关怀,得视情节派员前往探视、慰问或吊唁。
第四十五条:设施与管理
一、甲方之安全卫生设施与管理,应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法及其附属法规,各管理单位应
依法设置劳工安全卫生人员。
二、乙方会员应依法接受作业上所必要之健康检查,遵守甲方订定经乙方同意之安全卫
生工作守则。
三、甲方依健康检查结果,适当分配乙方会员工作,如发现因职业原因,致不能适应原
有工作者,除予医疗外,并应变更其作业场所,更换其工作,缩短其工作时间及为其他
适当措施,惟不得减少其原有工资或损及乙方会员其他权益。
第四十六条:自动检查
甲方各单位负责人应依规定订定自动检查计画实施自动检查,并应将自动检查计画及年
终执行成果检讨报告函知乙方。安全卫生所需经费甲方应宽筹编列预算办理。
第四十七条:安全卫生训练
为防止职业灾害,保障乙方会员安全与健康,甲方应施以从事工作及预防灾变所必要之
安全卫生教育、训练,未经训练之从业人员,甲方不得派用。
乙方会员对甲方实施安全卫生教育、训练,有接受之义务。
第四十八条:伤害事故处理
乙方会员担任甲方工作发生伤害事故时,甲方除应即通知乙方外,应迅速派员处理有关
事宜,并将处理结果通知乙方,乙方会员因执行工作发生伤害事故,其鉴定与处理依“
台湾铁路管理局行车事故调查报告及救援须知”及“台湾铁路管理局职业灾害事故处理
与鉴定要点”办理。
第九章 劳资会议
第四十九条:
甲、乙双方为沟通双方意见,并增进共同了解,依劳资会议实施办法,成立各地区劳资
会议定期开会相互沟通意见,双方应本和谐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其所为之建议事项,
非经甲乙双方同意,不得实施。
第五十条:
甲、乙双方为谋求铁路运输之发展应相互配合、通过步调一致,改进作业条件与方法藉
以提高营运效能及确保行车安全为宗旨。
第五十一条:
乙方会员如有权益受损,或其他意见时,应循正常行政系统向其主管申诉或透过劳资会
议请求合理解决,如发生争议时,双方得按劳资争议处理法或公务人员保障法规定办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人事资料保密
乙方会员之个人资料之蒐集、处理及利用,依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甲方行政措施之检讨改进
本协约书约定事项,如因政府法令变更时,甲方应主动报请修订本团体协约相关规定,
以免乙方会员应得权益受损;至于未约定事项,经一方提议邀约另一方同意后修订之。
第五十四条:涉讼之协助
乙方会员因公涉讼时,如为“公务人员因公涉讼辅助办法”所定人员,甲方应依该办法
规定给予必要之涉讼辅助。
第五十五条:工作规则
工作规则之订定或修正,除应配合团体协约暨劳动基准法规定办理外,并应经甲、乙双
方协商同意之。
第五十六条:协约之缔结
本协约经双方同意后,分别推派代表签订之,并于陈奉主管机关认可之翌日起生效,修
正时亦同。
第五十七条:协约双方收执
本协约一式六份,除以四份分别陈报各主管机关外,甲乙双方各执乙份。
楼主: MiaoXin (妙信)   2019-11-20 17:02:00
第九条第四项第一款,原来打考绩还可以这样打。
作者: sleepcat612 (睡猫)   2019-11-20 17:13:00
不然要叫一整年没在单位看过工会干部的主管打他们考成吗(笑)
作者: ueiueiuei (十元买早餐 - 八元买豆干)   2019-11-20 17:26:00
笑话,这就是资方工会所说的里程碑?
作者: nnz938 (阿祥)   2019-11-22 08:25:00
就是复制劳基法啊,啊不对,还有争取工会干部的权利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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