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授权发言之人与陈情人所为对话,恐非法规或契约所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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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黄先生主动公开,电话相对人也知悉会公开之有关电子票证不同站出站踰越三小时一案之录音内容,,其疑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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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贴规定内容如下网址:
https://www.railway.gov.tw/Upload/UserFiles/台铁多卡通电子票证乘车营运规定-附件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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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疑点分述五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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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实务执行”去淡化或是违反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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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假设红灯闯红灯要罚2400元,但红灯右转看来情节较轻,于是有人问:“右转比较不严重,还要罚2400吗?”结果警局承办人说:“我们大都不罚这个,所以不用担心”。请问,这样的心态对吗?法规就是订在那里,该罚就罚,结果实务执行却故意“怠为处分”,自己开起立法院,不顺眼或争议的法规就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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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本案来说,电子票证刷卡异常,指进站或出站“没感应到”,所以适用第七条,且无正当理由加收五成。但站长秘书说通常“实务上”不会加收。请问,这样的思维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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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说有无正当理由为其加收之要件,但并不可以反过来说,即使法规定这样,但因执行上民众常常有刷卡没感应到情况,所以就不加收?我想问的是,电子票证最重要的,不就是登录吗?现在却可去淡化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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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是使用信用卡买票,售票窗口人员刷信用卡感应不到且忽略了,然后给了他车票,请问,站员可否主张“有时候刷卡机会感应不到,所以我不用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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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授权之人任意裁夺第一线人员之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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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第一线人员为副站长、剪收人员、补票人员。授权发言人对陈情人表示上述三者人引错法条,所以对陈情人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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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要问的是,这个“错误”是笃定了吗?副站长真的引用错法条?授权之人有在现场吗?授权之人具有人事管理权,“站长秘书”可管到副站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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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出站即因“异常出站”而机器发出告警声,怎可又说不是出站异常?而加收五成系观察其正当理由。依据录音,陈情人说“等候朋友”,此理由是否充分可为信赖之正当理由?那朋友有出面证明?朋友的姓名是?该不会是面交货品的“临时朋友”吧?若不可信赖之正当理由,副站长何以不可以引用第七条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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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引用第九条之剪收或补票人员。当时出站异常,机器检核发现错误,自然告警声作用。所以,进入适用“同站进出”或“不同站进出”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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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出站”异常,仅能以陈情人“身体”位居松山站判断。而进站则是以“电子票证”判断在台北,两者主体显然不同。进站,电子票证注记台北站;出站,电子票证无法注记,所以以肉身判断在松山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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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若有一协同违规者,自台北搭车欲南下前往桃园(假设值,有经过松山站),然后将台北进站登录之电子票证于松山“丢包”给陈情人使用,即可达到此效果。除非该电子票证足可资辨识使用人之资格身份(如卡上有姓名、照片),否则,主体不同,一身体、一为电子纪录,如何确认为“同站进出”“不同站进出”之样态?因为“出站”这件事就有问题,有问题之下,何来确认剪收或补票站员错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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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授权之人是否真切理解第十条后段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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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后段概念是“不同站”“站间距离70公里内却踰越3小时出站”。而依据该条之条文不清,甚至未定违规“样态”(仅规定距离时间)而使要件适用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