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见闻] 电子票证进出站异常,随便扣款,不要多共

楼主: Dukoff (Dukoff)   2018-05-17 12:45:11
“官方授权发言之人与陈情人所为对话,恐非法规或契约所定精神”
.
依据黄先生主动公开,电话相对人也知悉会公开之有关电子票证不同站出站踰越三小时一案之录音内容,,其疑点如下。
.
先贴规定内容如下网址:
https://www.railway.gov.tw/Upload/UserFiles/台铁多卡通电子票证乘车营运规定-附件1.pdf
.
我的疑点分述五点如下:
.
1. 以“实务执行”去淡化或是违反原规定:
.
举个例子,假设红灯闯红灯要罚2400元,但红灯右转看来情节较轻,于是有人问:“右转比较不严重,还要罚2400吗?”结果警局承办人说:“我们大都不罚这个,所以不用担心”。请问,这样的心态对吗?法规就是订在那里,该罚就罚,结果实务执行却故意“怠为处分”,自己开起立法院,不顺眼或争议的法规就不执行?
.
以本案来说,电子票证刷卡异常,指进站或出站“没感应到”,所以适用第七条,且无正当理由加收五成。但站长秘书说通常“实务上”不会加收。请问,这样的思维对吗?
.
虽说有无正当理由为其加收之要件,但并不可以反过来说,即使法规定这样,但因执行上民众常常有刷卡没感应到情况,所以就不加收?我想问的是,电子票证最重要的,不就是登录吗?现在却可去淡化此规定?
.
假设是使用信用卡买票,售票窗口人员刷信用卡感应不到且忽略了,然后给了他车票,请问,站员可否主张“有时候刷卡机会感应不到,所以我不用赔钱?”
.
2.授权之人任意裁夺第一线人员之对错:
.
本案第一线人员为副站长、剪收人员、补票人员。授权发言人对陈情人表示上述三者人引错法条,所以对陈情人抱歉。
.
首先,我要问的是,这个“错误”是笃定了吗?副站长真的引用错法条?授权之人有在现场吗?授权之人具有人事管理权,“站长秘书”可管到副站长?
.
当时出站即因“异常出站”而机器发出告警声,怎可又说不是出站异常?而加收五成系观察其正当理由。依据录音,陈情人说“等候朋友”,此理由是否充分可为信赖之正当理由?那朋友有出面证明?朋友的姓名是?该不会是面交货品的“临时朋友”吧?若不可信赖之正当理由,副站长何以不可以引用第七条加收?
.
再论引用第九条之剪收或补票人员。当时出站异常,机器检核发现错误,自然告警声作用。所以,进入适用“同站进出”或“不同站进出”之判断。
.
然“出站”异常,仅能以陈情人“身体”位居松山站判断。而进站则是以“电子票证”判断在台北,两者主体显然不同。进站,电子票证注记台北站;出站,电子票证无法注记,所以以肉身判断在松山站。
.
今若有一协同违规者,自台北搭车欲南下前往桃园(假设值,有经过松山站),然后将台北进站登录之电子票证于松山“丢包”给陈情人使用,即可达到此效果。除非该电子票证足可资辨识使用人之资格身份(如卡上有姓名、照片),否则,主体不同,一身体、一为电子纪录,如何确认为“同站进出”“不同站进出”之样态?因为“出站”这件事就有问题,有问题之下,何来确认剪收或补票站员错用法条?
.
3.授权之人是否真切理解第十条后段之规定?
.
第十条后段概念是“不同站”“站间距离70公里内却踰越3小时出站”。而依据该条之条文不清,甚至未定违规“样态”(仅规定距离时间)而使要件适用困难
作者: thailand (不要试我ID)   2018-05-17 14:30:00
无进站纪录才是加收五成,无法证明抵达站是用逾时乘车办理,第七条就写那么明白了,如果还要争执持票人不是进站人,那任何旅客都可以加收五成了。后面论及所失利益就扯太远,别人也可以说要是台铁要是没有依法依章执行造成他人损害,一样可以告死你。更何况所失利益的范围与举证也不是那么简单
作者: andy061683 (FormosaStar)   2018-05-17 14:39:00
我读过的消费者保护法第11条好像是这样写的:“定型化契约条款如有疑义时,应为有利于消费者之解释。”台铁官员如果老是喜欢把客运规章写得不清不楚那开了一堆漏洞可是怨不得别人我当然也不认同本次事件的旅客行为但要对付这种行为,得把游戏规则写明白啊不能像现在这样,一条规定可以有n种解释
楼主: Dukoff (Dukoff)   2018-05-17 15:13:00
第七条不是只有指进站无纪录,也包含出站。
作者: thailand (不要试我ID)   2018-05-17 15:21:00
你再看清楚条文,进站无纪录视为无票乘车,加收五成然后句点,无法证明到达站则是当逾时(因为有正常的进站纪录)。何况他出站被锁卡的原因正是逾时,当然是适用第十条。
楼主: Dukoff (Dukoff)   2018-05-17 15:21:00
消费者保护法11条所指之疑义要采有利消费者。其实为缔约阶段,即契约尚未成立,否则不会在第11-1条还提审阅期间30日。或于第13条要求明示内容与方式。不是先享用了服务,然后再找有利的。谢谢你提到第七条加收仅限进站无纪录。损害赔偿范围:所受损害+所失利益。举证难,所以授权之人代替职员认罪就是解决方法?应该不是吧,对吗?
作者: thailand (不要试我ID)   2018-05-17 15:53:00
如果真的有错为何不能认错,机关上级对下级本来就有适当性及适法性监督的权责,不是只有法院才能判断是否适法,今天警察要是违法执勤,上级认为有错当然也可以道歉。
楼主: Dukoff (Dukoff)   2018-05-17 16:38:00
不是不可以认错,而是该授权人所为是否为其授权范围内,且是否业经内部确定为错误?代理人(律师)在法院,可否未经本人同意认罪?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