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ont (习惯)》之铭言:
: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790831 2016-08-10 12:38
: 女跳火车自杀未死 触犯公共危险罪被法案
: 〔记者林嘉东、吴升儒/基隆报导〕18岁刘姓女子跳火车寻短,被列车撞飞受伤,还被依
: 触犯公共危险罪法办。基隆地检署认定,列车并未因此受损,轨道等设施也未损坏,处分
: 她不起诉。
: 处分书指出,刘姓女子今年5月间,心情不佳,在台铁七堵车站台铁平溪支线小月台徘徊
: ,趁288次普悠玛号起步开往八堵车站时,突然一跃,跳下月台,被列车头撞飞,弹落在
: 铁轨上,致右侧锁骨骨折、位移等伤。
: 铁路警察局认为刘妨害火车行使安全,将她依触犯公共危险罪函送法办。
: 检察官认为,刘女自杀行为,并未造成列车头损坏,铁轨、枕木、转辙轴等设备也未因此
: 损坏。
: 加上普悠玛李姓司机也证称,列车并未受因此受损害,该班次也未因此延误,且刘女弹落
: 的铁轨,也是没有列车行使的轨道。
: 检方因此认定刘女跳轨行径,并未造成列车、铁道等具体损坏,认定刘并未破坏列车等交
: 通设施,未妨害火车行使安全,处分她不起诉。
: 自由电子报关心您︰自杀不能解决问题,勇敢求救并非弱者,社会处处有温暖,一定能度
: 过难关。
: 自杀防治咨询安心专线:0800-788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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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5年前曾在本板分别贴过两则类似案例的新闻报导,
结果都是判决公共危险罪成立,而且分别适用刑法184及185条。
分述如下:
A.彰化二水卧轨自杀未遂案(#1FJULwlS,台湾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诉字第100号)
事实概要:
被告在100/6/16因心情不佳、意图寻死,
因而骑机车至彰化县二水乡伍伯路平交道,
并在平交道警铃响后将机车停在铁轨上;
后来被南下2457次区间车驾驶鸣笛吓醒,才将机车驶离铁轨。
理由概要:
他的行为造成客观上危险、且有主观犯意;
其行为属刑法27条的中止未遂,而非26条的不能未遂,
所以只可减轻或免除其刑,不可判无罪。
论罪法条:
中华民国刑法第184条(妨害舟车及航空机行驶安全罪)
Ⅰ损坏轨道、灯塔、标识或以他法致生火车、电车或其他供水、陆、空公众
运输之舟、车、航空机往来之危险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因而致前项之舟、车、航空机倾覆或破坏者,依前条第1项之规定处断。
Ⅲ因过失犯第1项之罪者,处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罚金。
Ⅳ从事业务之人,因业务上之过失犯第1项之罪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5百元以下罚金。
Ⅴ第 1 项之未遂犯罚之。
B.北捷民权西路站跳轨自杀未遂案(#1L06HE7_,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诉字第268号)
事实概要:
被告于100/1/12因意图自杀,
在淡水线北投往南势角列车开入民权西路站时由第二月台跳入轨道;
驾驶员发现后按下紧急煞车钮、并关闭列车动力而阻断捷运列车之正常行进,
因此壅塞该部分之列车轨道,致生往来之危险。
理由概要:
依据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2250号判例,
刑法第185条第1项“损坏或壅塞陆路致生往来之危险罪”是具体危险制,
所以只要有损坏、壅塞之行为,并造成公众往来危险之状态就会成立,
不一定要弄到全部损坏、壅塞或发生实际损害。
而被告跳轨造成列车行进中断,因而导致该部分轨道壅塞,
显然已经造成公众往来危险的状态,所以应该论罪科刑。
论罪法条:
刑法第185条
Ⅰ损坏或壅塞陆路、水路、桥梁或其他公众往来之设备或以他法致生往来之危
险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Ⅱ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Ⅲ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所以斟酌原案的情况,既然跳轨就足以“造成客观上危险”,
他的行为就符合184条第1项或185条第1项所述的“致生往来之危险”而成罪,
并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