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文恕删)
有关分批采购 后续用限制性招标的问题
拿出来探讨一下好了
先说结论
可能会有问题存在
限制性招标的法条依据维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1项1-16款的情形
态样众多
抓几个可能性的来说好了
这里的前提先说明
原始标案基本上是公开招标为主
(即60 160台部分是公开招标 看内容应该是符合)
四、原有采购之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
需要,必须向原供应厂商采购者。
七、原有采购之后续扩充,且已于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叙明扩充之期间
、金额或数量者。
十六、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者。
大概会是这三款的情形(六款可以排除 因为这不是工程采购)
就一一来说吧
第四款
看起来好像没有问题
很好用 应该可以用吧
这里会有一个疑问产生
就是‘原有采购’的问题
简单说 如果我今天买了一台日立冷气
后来坏了
我找日立公司来修 这看起来适合理的
因为 如果我找东元还是三菱来修
修不好算谁的
这里的用法其实实务上常见于后续维护保养或是零件采购
像是刚刚说的 买日立 找日立来修
还是电梯维护保养也常常用这款来用
因为这些有关于原有采购项目的维护保养 基于安全 便利 或是专业性的考量
用这款来做限制性招标
基本上都是可以接受的
回到正题
这里买的是车厢 买的是机车头
如果我后续维修 限制性给台车
基本上应该属于是合理的情形
但是 我买了一批车厢 车头 后来又想继续买 就限制性给台车
这逻辑上面是有问题的
当规范开出来 除非涉及专利或独家技术问题
我想能够来投标的不是只有台车而已
(我想到一个例子 不知道对不对 像之前的木栅线跟内湖线
马特拉后续并不是马特拉 而是庞巴迪)
如果引用这款做为限制性招标的依据
是有很大问题存在
(这里是说买新车厢部分 不是指维修 维修我倒觉得是可行的)
第七款
原有采购之后续扩充
这个限制更大
必须要在原招标公告及文件中说明后续扩充的期间金额及数量
简单说
我可能要在招标文件中要提到下列字眼才算可能
EX
在本采购合约完成一年内保留30E(或是60台车厢)的后续扩充权利
变成说 如果你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说明这个
这条路就直接被封杀了
写了难道就可以用吗
也到未必
在错误态样里面就有说明一种情形是违反错误态样的
好比说
我清扫劳务采购一年 后续扩充四年
看出来了吗 采购法上面很忌讳的ㄧ个东西就是以小绑大
如果他敢写保留扩充560台车厢权利
看官
你知 我知 独眼龙应该也知道 这就是所谓的以小绑大
绝对会被打枪的
十六款
这款就别了
主管机关工程会是不会帮你背书这种东西的
综上
除非还有其他理由
不然小弟目前没有想到后续可以用限制性招标的理由
如有各位先进有想到
不妨提出来讨论之
以上 报告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