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翻拍阿里山车站老照片 导游竟挨告

楼主: eugenelu (Office365 真难懂)   2014-09-13 01:03:17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40913/468689/
雄狮旅行社导游沈祖贻2010年底上阿里山跨年,随手拿起相机翻拍3张挂在火
车站内的照片PO在自己的部落格,不料林务局廖姓员工发现摄影作品遭人翻
拍PO上网,认为沈男擅自重制他的创作,涉犯《著作权法》,愤而提告,但
台北地检署认定沈男的行为未触法,昨将他不起诉。
挨告后十分苦恼的沈男得知获不起诉,高兴地说:“真的很感谢检察官能够
明察秋毫,还我清白。”他表示,为了这个官司,让他难过好一阵子,明明
只是在公共场合拍照留念,目的只是为了记录旅游经历,分享给网友欣赏,
没想到这样也有事。
检警查出,2010年底沈男为了记录跨年时刻,从阿里山火车站一路拍照直到
看见日出,在等待日出的过程,觉得阿里山火车站很美,特别拍摄车站外观
、售票亭及火车站内悬挂3幅云海、日出、晚霞等照片,返家后选出69张PO上
部落格,同时写下旅游心得与网友分享。
事后廖男辗转得知他在阿里山火车站展示的云海、日出、晚霞等3张摄影作品
,遭人擅自翻摄后PO上网,认为已侵犯他的著作权,愤而提告。
台北地检署传唤2人到案,沈男供称照片挂在火车站大厅,没有任何警语告诉
游客不得拍照,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翻拍并PO上部落格,且得知有侵犯著作
权时立即移除,没有侵权犯意。廖男则认为创作遭违法使用,坚持提告。
检察官认为,《著作权》法58条规定,在公众开放之户外场所长期展示的美
术著作或建筑著作,除非为了展示或贩卖而重制,才有触法之虞,沈男将翻
拍照PO上部落格,目的虽为提供不特定网友分享,但沈男并未从中获得商业
利益,难认故意侵权,因此将他不起诉。
作者: fireneo (Josh)   2014-09-13 01:12:00
写在哪 没看到耶
作者: AdPiG ( )   2014-09-13 01:16:00
有个米奇的发文下面
作者: cassine (Savannah)   2014-09-13 01:34:00
除了58条之外尚可用65条抗辩
作者: rerun (礼让)   2014-09-13 05:11:00
是拍人家的照片来的,就该在部落格上明确表示是别人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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