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为什么台铁可以请志工剪/验票?

楼主: heero0333 (hero)   2014-08-09 01:11:58
※ 引述《abster ()》之铭言:
: 但怎么会请志工来帮忙负担营运成本呢?
: 如果人手不够理应招考补足人力或聘雇人力
: 这不就是台铁带头变相的请免费劳工的意思吗?
: 如果我有误解还请大大指导
这个问题用志愿服务法 第3条解,
也就是机关、机构、学校、法人或经政府立案团体,
全部都可以带头变相的请免费劳工,
当然一定要保保险,因为那是该法强制规定。
不过我感到有意思的是下一个问题,台铁是不是国营事业?
刚刚发现两个简浅易懂的连结,其实不用看下面那堆赘字推理
http://0rz.tw/OKu8l 2008立法院法制局打的 台铁包含在国营事业里
http://0rz.tw/dRnZm 2014最新的监察院打的WORD档打开有点麻烦 台铁包含在国营事业里
国营事业管理法:
第 3 条 本法所称国营事业如下:一、政府独资经营者。
第 7 条 国营事业之主管机关,依行政院各部会署组织法之规定。
交通部组织法:
第 1 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交通行政及交通事业。
第 26-1 条 本部得设下列附属事业机构:一、台湾铁路管理局。
二、台湾铁路货物搬运股份有限公司。
前项附属事业机构之设置,另以法律定之。
这里的法律就是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组织条例。
交通部组织法很显然地把行政机关和事业机构分开了。
交通行政机关一览表里,交通部暨所属机关(不含事业机构)表列的那些才是行政机关。
这里不包含的有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它不是行政机关,是事业机构。
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亦适用国营事业管理法。
下面还有一个很容易让人陷入混乱的东西存在
铁路法:
第 20 条 交通部为管理国营铁路,得设总管理机构;其组织另以法律定之。
国营事业管理法
第 9 条 国营事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斟酌实际需要,设置总管理机构以管理之
什么是总管理机构呢? 最接近的推测就是像公路总局组织改造前,也就是总管理机构的
一种。
交通部公路总局组织法在 民国91废除前,是分处制,跟现行台铁内部单位一样都是分处。
第 2 条 公路总局置左列各处:
一、总务处。二、工务处。三、监理处。四、运务处。五、材料处。六、财务处。
而91年后组织改为交通部公路总局组织条例
第 3 条 本局设六组
最大的改变是公路总局内部单位从处改成组,这个改变要看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才能
理解。
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
第 25 条 机关之内部单位层级分为一级、二级,得定名如下:
(三)组:三级机关业务单位用之。
机关内部单位因性质特殊者,得另定名称。
除了公路总局内部单位因性质特殊者而另立为处外,还有一个可能的原因,就是它根本不
是行政机关。但是现在内部单位名称已经改成组了,三级行政机关内部单位的标准名称。
很久以前民用航空局也是分处,也是事业机构,但是已经改成组很久了,还有像以前的邮
政总局,那个分法逻辑是一样的。
如果交通部设总管理机构,那名称理应为铁路总局,但现在没有这种东西存在,得知台铁
是事业机构而不是事业总管理机构。
作者: ciphercindy (林小鸭)   2014-08-09 04:50:00
台铁是国营事业,所有的收入都上缴国库,铁路管理局只是ㄧ个管理机构而已,因为所有重要决定仍要经过交通部核准,甚至报行政院或立法院!!而员工具有公务人员及劳工双重身份,该有的福利都没有!!原po举的那些法令,会令人造成混乱,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端看以什么角度看待事情时就用什么法令。就如同员工的身份也会令员工本身造成混乱。
作者: cgw100kimo (cc)   2014-08-09 19:52:00
员级跟佐级没有铨叙审定函 这样算是正式公务员吗?
作者: drcula (Son of SUN)   2014-08-09 22:00:00
不算,只是可以领公职退休金,算是交通部聘任的员工要算也可以算广义的公务员,因为出事了一样会被重罚简单来说就是福利没有公务员好,但是出事的时候要依公务员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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