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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宜容委任律师发12大声明 喊“网民公审”无视法制流程
2024年11月20日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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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宜容。(图/翻摄劳发署北分署网站)
记者廖婕妤/台北报导
劳动部辖下劳动力发展署北分署爆发年仅39岁的吴姓员工不堪工作压力轻生,劳动部在调
查半个月后,今(20)日考绩会确定分署长谢宜容霸凌,并将她记2大过免职,不过消息
出炉仅约2小时,谢宜容委任律师就出具长达5页、共12项声明,直呼“网络民众透过各社
群媒体平台贴文留言内容,形成之公审效应”,影响公部门调查,更批评政府便宜行事、
朝令夕改、未审先判等字眼。
以下为谢宜容委任联诚国际法律事务所声明:
谨代理本所当事人谢宜容女士,针对民国113年11月19日劳动部公布“113 年劳动力发展
署北基宜花金马分署(下称北分署)疑似涉及职场霸凌事件行政调查说明资料”,暨同日
“劳动部就北分署事件之处置说明”,及近期坊间新闻媒体报导内容指涉谢女士言行部分
,依谢女士来所一并检具相关具体事证,经本律师详加逐一查核确认,并详阅前述行政调
查说明资料等内容后,因事态发展已出现偏颇、悖离事实,且已涉及多名利害关系人之相
关法律责任调查,为厘清相关误传以正视听,爰依其个人委托,代理谢女士郑重声明如下
:
一、关于谢女士担任北分署分署长期间,于机关内领导管理风格、行为作法,确有诸多不
当,造成同仁们受挫受伤并承受重大身心压力等情事,谢女士身为机关首长,当完全承担
相关行政调查及究责,绝无卸责推托,其理甚明。
二、关于北分署内员工不幸身故事件之原因,业经劳动部委请外部专家筹组专案调查小组
进行详细调查,且调查过程谢女士亦完全配合说明,提交相关事件经过之佐证,并无任何
回避、卸责或遮掩,嗣经劳动部完成前揭行政调查报告在案。
三、依劳动部行政调查报告认定,北分署员工(即关系人甲)不幸轻生身故原因,乃“关
系人个人长期尽忠职守超时工作(但机关内部均未收到任何个人反映)”、“机关人力配
置不合理,致关系人未得到工作所需资源或支持”“关系人处理智能就业服务系统需求书
草案,因各级主管均非资讯专业,未能获得专业意见协助,该工作过程产生挫折感及孤立
无缘”“关系人长期身兼署内资讯安全工作,并专业执行处理智能就业服务系统规划工作
,导致关系人身工作压力大”等原因,而确与“谢女士分署长管理风格失当”乙情并无关
联。亦即,谢女士本人确未针对关系人个人有任何行政直挥监督管理上施压、失当之举措
。甚且,关系人公务上于北分署内之直接督导为北分署副分署长、秘书室主任,故谢女士
本人(本身亦非资讯专业)从未有任何直接下令要求介入关系人公务执行成效之行为。是
劳动部行政调查报告认定:“谢女士管理方式并非同仁离开(身故)的直接原因”,确无
认定错误,应无任何左袒、掩饰、回护谢女士或其他机关主管责任之考量。
四、再查,关系人于不幸身故现场确实留有遗书二件,正本由现场处理员警以证物性质保
存,并当日转交承办负责相验检察官,嗣再提供家属检视并交还。而依谢女士来所检附之
当日处理事件过程之时间时序纪录及相关佐证,经本律师详加查核确认后,再依“关系人
家属知悉案发当下第一时间反应”“家属取得遗书内容后向分署内表达态度”“检察官相
验调查后家属表达意见”“检方处理本件不幸身故案件之处置方式”,综合各项具体事证
审酌研判后,足认劳动部行政调查报告认定:“谢女士管理方式并非同仁离开(身故)的
直接原因”,并无任何遗漏、不当或错误。
五、基于以上各点说明,谢女士身为机关首长,确应承担机关内领导管理风格、行为作法
,造成同仁们受挫受伤并承受重大身心压力等情事,其相关之行政责任及媒体舆论评论责
难。然则,近日不乏若干新闻媒体报导内容,及网络民众透过各社群媒体平台贴文留言内
容,已有明显不符劳动部行政调查报告事实之诸多错误,恣意混淆将关系人不幸轻生原因
归咎予谢女士个人职场罢凌行为,此等不实报导、贴文、留言、攻讦内容已完全扭曲、悖
离事实真相,严重损害关系人家属对谢女士协助处理善后之信任,并强烈伤害谢女士之“
社会名誉”,更已引发外界民众因片面误解衍生之网络公审效应,甚有若干不明人士近期
不断以拨打手机、短信方式以恶意文字骚扰、辱骂谢女士,要求谢女士个人应为职场罢凌
关系人致其轻生一事负责。前述所指相关不实报导、贴文、留言、攻讦内容,显非妥适,
亦根本严重悖离、完全无益新闻媒体民众舆论共同合理监督“公务部门公共利益事务”之
初衷目的,故敬请相关新闻媒体社群平台等能秉持平衡、自律要求原则,惠予更正删除或
修正内容。
六、关于坊间新闻媒体报导内容指称,谢女士于案发处理当时曾下令“不盖白布,不允许
使用长官电梯”乙情,经检视相关事证,应属虚构误传、以讹传讹之说法。劳动部行政调
查报告其中“事件二”说明,亦已详加调查澄清。
七、关于坊问新闻媒体报导内容指称,谢女士于案发处理当时曾发言要求北分署内同仁勿
以讹传讹、谣转前述员工不幸身故事件起因职场罢凌等语。经本律师检视相关事证,劳动
部行政调查报告其中“事件二”之认定,确属合理。惟经本律师详加听取其发言内容,并
核对相关佐证,可知:谢女士当下确实系因已接收来自立法委员致电,其关切内容直指职
场罢凌,乃研判恐有不实讹传外流,为免事件原因调查厘清前,任何谣言误传均属对于身
故员工及家属之不敬及伤害,且为安抚同仁悲哀情绪暨工作士气,方于需紧急对内喊话之
际,在强忍自身悲恸情绪下(发言过程自身不断啜泣),而作出相关发言内容。故探究谢
女士发言初衷本意,绝无关要求同仁噤声,以遮掩不幸事件原因调查,或推卸自身管理监
督责任之想法。
八、关于坊间新闻媒体报导内容指称,谢女士于案发处理当时对北分署内同仁喊话提及“
通灵确认逝者安详”乙情,经检视相关事证,谢女士确有相关发言内容。惟经本律师详加
听取其发言内容,并核对相关佐证,可知谢女士发言提及“通灵”乙情,系来自其他同仁
方面转知之家属讯息,并非如网络谣传乃谢女士自行寻找相关通灵人士。而关于“通灵确
认逝者安详”乙情,或起于家属方面当下体恤安抚分署内同事之良善动机,或其他同仁本
于善意始转知报告谢女士,且谢女士发言更意在安抚众多同仁们当下万分震惊悲恸情绪(
喊话过程自身不断啜泣),故不论家属、其他同仁作法及谢女士发言内容,实无关假藉民
俗迷信遮掩不幸事件原因调查,或推卸谢女士自身管理监督责任之想法。
九、关于坊问新闻媒体报导内容指称,谢女士任期北分署长期间,北分署内人员离职(流
动)比例极高,更影射系因谢女士有情绪管理不佳、对部属同仁造成工作压力等情事所致
。经本律师检视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辖下各分署近年退离人员统计资料,北分署作为员工
人数最多之分署,其人员流动率并无明显异常,且法律上可否迳认人员退离职,均系因谢
女士分署长任内管理方式所致,恐需相关权责机关详为调查厘清,方符公允。故劳动部行
政调查报告于“事件三”中认定“(三)另关系人乙(指谢女士)之前开行事作为,导致
112及113年之离退职人员相较109至111年高,且其中有6位公务人员系降调机关”等语,
似有调查未尽严谨详实、认定不备理由之速断谬误。
十、关于新闻媒体报导,有北分署员工向议员陈情指控,北分署发放三节礼品名单重复比
例高,部分采购礼品成为首长的个人送礼,甚至还要求礼盒客制化,并委托设计师设计,
花费高达上百万;另分署长与个人私交较好人士合作,办理各项课程及设计分署的视觉意
象及办公室美化工程,甚疑似将尚未发包案件提前请设计师制作云云。核以上各项陈情指
控事项,均有相关政府机关遵循采购流程及事证可参。且北分署为协助庇护工场多元培力
等辅导团体之良好营运,乃三节均优采辅导团体产品,并兼顾推广行销及公务礼仪,发送
对象均属公务来往团体或个人,凡此均有依循政府机关采购流程,自无不法或不当之处。
民众陈情内容或有误会。
十一、针对媒体报导前王姓政务次长(非督导劳发署业务)曾于今年2月20日联系谢女士
前往其办公室,提及攸关谢女士个人之某检举案件,嗣后谢女士透过人脉关系运作施压该
检举案,且谢女士返回北分署后隔日因气愤立刻调查告密者,甚至发函要求不可将北分署
事务对外张扬。核对相关事证,该相关媒体报导提及之发函内容,应系针对“罗东就业中
心约用人员考试评分表,尚未签陈至北分署即遭外流”之陈情案所为,谢女士要求人事室
主任发文重申公文机敏性。是前述媒体报导即有张冠李戴之混淆不实,谢女士亦强烈否认
有何施压检举之作法。
十二、针对媒体报导批评谢女士管理方式部分,不论谢女士行事作法出于严格督导公务效
率、落实确保民众公务权益、保护同仁避免违失责任等“非恶意动机”,但确有任何造成
下属同仁感受不适之处,乃至同仁发出不满批评,谢女士均愿虚心接受,据以深切检讨改
进,并愿藉本律师声明重申表达歉意。惟台湾究为一高度法治国家,近日若干新闻媒体报
导内容,及网络民众透过各社群媒体平台贴文留言内容,形成之公审效应,业已造成政府
相关部门调查、处理谢女士身为公务员文官行政责任之相关程序,已陆续出现便宜行事、
朝令夕改、未审先判等处置乱象,及无视正当法制流程暨当事人程序保障等失当情事,均
非一真正法治国家社会下面对法律事件之应有正常处置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