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
1.离职人员保留年资退休金 (退抚法第85条)
2.并计其他职域年资成就月退条件 (退抚法第86条:年资并计,年金分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S0080034&bp=17
3.铨叙部111年1月7日部退三字第1115410653号电子邮件
https://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1547&Page=10208&index=0
公务人员任职满5年离职后,须转任其他职域继续工作且依其他职域退休法令办理退休,
始得并计其他职域年资成就公务人员月退休金请领条件,非以有无参加劳工保险或国民年
金保险为准
法规释例内容:
一、依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卹法(以下简称退抚法)第85条(年资保留)及第86条(年资
并计、年金分计)规定,公务人员任职满5年,未办理退休或资遣而离职且未支领退抚给
与(含退抚基金费用本息)者,可以在年满65岁之日起6个月内,依规定请领离职前原任
职年资之退休金(如果原已任职满15年,可以请领月退休金;任职未满15年者,仅得支领
一次退休金);如果原任职未满15年而于离职后转任其他职域继续工作,在将来依其他职
域退休法令规定办理退休时,可并计其他职域年资成就公务人员月退休金请领条件,于年
满65岁之日起6个月内,依规定请领原公务人员年资之月退休金。
二、公务人员任职未满15年离职后,无论此后是转参加劳工保险或国民年金保险,如果未
再转任其他职域继续工作并依法退休时,依规定只能请领一次退休金(按:其他职域年资
,不是以有无参加劳工保险或国民年金保险来认定);若有转任其他职域继续工作,等到
依其他职域退休法令规定(例如劳工退休金条例或农民退休储金条例等)办理退休时,就
可以并计上述其他职域年资成就公务人员月退休金请领条件(合计满15年以上),于年满
65岁之日起6个月内,依规定请领原公务人员年资之月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