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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
目前怀孕七个半月,
因孕期不顺,
医生已经开具医疗证明“应卧床至生产”。
原本预产期是11/22,
因医生预期会提早1-2周剖腹产,
目前自己抓预产期应该会提早到11/8-11/15之间,整个孕期目前已经使用20几天的安胎病假
、产前假、休假,
经计算自己剩余未用的安胎病假、产前假、事假、休假,尚足以从112/10/2开始安胎休养到
11/15
想请问
1.经查公务人员请假规则及细则,
安胎给予28天病假,事假则是7天,
若以安胎事由申请事假,
则该安胎病假及该安胎事假
(台面上)均不列入考绩不利因素,
请问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2.承上,若理解正确,
请假顺序应该是产前假、安胎病假、安胎事假、特休(强迫休假10天已请毕),
这样安排吗?
因考量产前假及安胎事由的事病假都须在生产前使用,
若超出预期早产,
休假能留至生产后应付突发意外。
3.以预产期推估,还没生产前,
请假天数就已经连续达一个月以上,
是否能自10/2就开始申请约聘雇职务代理人,
减轻同仁负担?
以上
请教有经验的先进分享,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