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有关人事行政总处数位人令适法性?

楼主: ouyang (源自于修车的热爱)   2023-06-02 18:35:28
最近单位开始推大家在ECPA同意改成数位人事派免令,
大家可能想说电子化方便 不见也可以线上补印,
但是大家有没有想过 送达的时点如何认定?
更会影响到后续救济的权利保护问题。
重点是人事行政总处在程式页面并未说明 同意后无法取消同意
还给你计时10秒(这个有给人陷于错误的疑虑)
并仅有在附件Q&A PDF档案上说明同意后无法取消<
作者: talesb72232 (aa)   2023-06-02 19:02:00
应该属于电子签章不完善但硬要推电子化的问题
楼主: ouyang (源自于修车的热爱)   2023-06-02 19:04:00
不见得每个人都会用电脑 这才是问题 你也不能强迫大家用不然你要节能减碳 法院用的纸最多了 你看法院理不理你法务部的行政函释提出那么多适法疑义 还要硬干不知道法务部怎么想按同意还不能取消 还给你计时 这个说不是故意 真的没人信
作者: askker (askker)   2023-06-02 19:25:00
倒数计时的功能放在电子公文呈核上比较实在
楼主: ouyang (源自于修车的热爱)   2023-06-02 19:28:00
10秒倒数 让你紧张 赶紧按同意 按了还不能取消喔 deer一般正常人都会都觉得这样的设计不太合理吧然后不能取消这么重要的事 页面竟然不提 放在Q&A附件里面真的是此地无银三万两
作者: ezmantalk (来练肖话)   2023-06-02 19:55:00
按前几年推的数位奖惩令就可以知道问题在那,五十岁以上的人真的阶级或使用3c能力真的不足,除了原po的送达问题外,我质疑的是你全部都数位化及资料确认锁定后,作那么辛苦,只是听起来全面数位化好听,该给资料作什么作业还是要土法炼钢,硬是推不知道在急什么?
楼主: ouyang (源自于修车的热爱)   2023-06-02 19:58:00
数位化不是不好 但是你不能期待每个人都有电脑 都会用电脑这基本上也违反宪法平等原则了法院也数位化 但是送达 裁判书也是纸本 数位档并行因为技术上就是有那些问题存在法务部的行政函释基本上提出很多疑义但是推还是要推 打算看谁提行政诉讼是吧不然你叫法院文书全面改电子送达看看啊就算有法律 也会被打到违宪什么叫做人令进入 mydata 服务器就叫做送达这句话 是法律吗?再者谁来核实他的log档真实性
作者: yyc2008 (MAGA)   2023-06-02 20:07:00
人总嘛,不用太意外
楼主: ouyang (源自于修车的热爱)   2023-06-02 20:12:00
他会说 你可以不同意啊但是他不会说 关于权利受限制重要事项 没有明确揭示而且同意后还不能取消 这些他都不会说
作者: motoy (moto)   2023-06-02 20:26:00
业务数位化就值得嘉许了
楼主: ouyang (源自于修车的热爱)   2023-06-02 20:50:00
补充一下 中央法规标准法 第5条 第6条参照
作者: huchain (huchain)   2023-06-02 21:40:00
本来就无感的纸变的更无感的Pdf
作者: taiwansoul (台湾魂)   2023-06-03 08:02:00
会不会、有没有电脑,又不是不能克服到差异,再说都已经考上公务员了,应该还没有人连电脑都不会回操作吧?!你把电子派令(对公务员实施)和法院文书(对普罗大众)这两件事比较,本来就不在同一个立足点,扯到宪法平等原则太无限上纲了啦!
作者: kiwifruit   2023-06-03 10:41:00
为何不能是用电子化派令,但是机关人事当面点给当事人看后,当事人签名确认当作送达日呢?
作者: justeat (小玉)   2023-06-03 12:36:00
不晓得为什么要推电子化,有什么好处吗?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23-06-03 13:00:00
若没有同意(x),传阅每个人都要同意(o)
作者: ntnusleep (虫虫虫)   2023-06-03 13:11:00
政策本来就是要往进步的方向稳定发展=>对依法令规定应以书面为之者,如其内容可完整呈现,并可于日后取出供查验者,经相对人同意,得以电子文件为之电子签章法第4条第2项but,问题在于这个"同意"应该要能任意向后终止例如6/5要发派令给我,通知我,我上去按同意后算送达然后可以让人可以选择终止同意,那终止后再发的回归行政程序法一般之规定让人可以任意终止同意,相信原po不会上来po这篇而且发完打电话通知公务员,让他上去收,也比较有保障对行政效率也不会有什么妨碍
作者: ezmantalk (来练肖话)   2023-06-03 13:35:00
仔细想想问题就很大 你叫他上去收 他没办法或不能上去收 到了派令生效日 他是就新职还是不就新职?这种说法无异于发完通知他就完事,当事人自已想办法,很怪吧?而且其他国家针这种政府机关人员聘书 契约也电子化到这种程度?
作者: ntnusleep (虫虫虫)   2023-06-03 13:36:00
他不要用电子就用书面签收啊taiwansoul大已经说了喔
作者: kiwifruit   2023-06-03 14:12:00
问题不就在于需要当事人确认有没有收到,所以就算电子化一样要有签收的动作不是?要电子化的话,最少要有一步确认签收的动作省不掉,应该要想办法补完这个配套动作才是
楼主: ouyang (源自于修车的热爱)   2023-06-03 14:14:00
人事行政总处只有在程式同意按钮旁显示说 以人事派免令 进入mydata时视为送达这个问题 法务部函释也说了 需法律明确规定这篇的回复 让我感觉 台湾公务员的法治观念 有部分真的不不太行 这种不是吵架 硬ㄠ就可以啊....法务部的函释基本上把争点都点出来了 是我理解能力太差还是怎样如果行政可以凌驾一切 那就不用法院了而且同意后 还不准取消 这么重大的限制为什么同意页面不明确说明 这个也有违法疑虑不知道 司法体系的公务员 看到这个政策 作何处置宪法 中央法规标准法 行政程序法 哪个没有问题?
作者: ntnusleep (虫虫虫)   2023-06-03 14:22:00
TO kiwifruit:"同意"后人事派免令 进入mydata算送达多个"取消同意(终止同意)"的功能就能解决原po问题不管同意不同意,其实电子、纸本都可以并行只差有没有合法的送达效力要设计“签收”功能来决定是否生送达效力,也很好但是目前看起来不是这种机制
作者: ezmantalk (来练肖话)   2023-06-03 14:46:00
嗯有人先帮我回了 重点是确认也就是送达这件事,它的效力被推至只要一进去或曾点同意,面根本没进去就有效果,整个就很有争议
作者: migration265 (白马boy)   2023-06-03 16:25:00
认同除非限制新进公务员强开数位帐号然后跟一辈子
作者: taiwansoul (台湾魂)   2023-06-03 16:51:00
呵呵提出别的看法就觉得别人法治观念不太行,真的是好棒棒呢~这个时序是111年人总去函询法务部,法务部回函请人总就适法性和何时送达再行研议,112年人总函各机关的文和附件也都有针对这2点做出回应了,把法务部的函当作不适法的依据是倒果为因了吧?而且法务部是法律解释机关?这样的法学素养也是颇呵~不回了,免得又被说是硬凹吵架,反正觉得有违宪就去打宪法诉讼吧~
楼主: ouyang (源自于修车的热爱)   2023-06-03 16:54:00
人总针对法务部的意见 回复就跟楼上一样有说等于没说啊 针对法律保留 法律明确性原则基本上也是没处理中央法规标准法第五条 第六条 就摆在那边说真的人总这样的作法 还侵害人民的诉讼权阿你说 节能减碳 阿法律保留 宪法23条明文在那边你法律规定在那啊 电子签章法 对于人民不利事项可以这样无限扩张解释 也是服了你光一个送达时间的疑义 就足以影响人民的诉讼权利了诉讼权基本人权 人总不会不知道吧个人觉得法务部至少有守住基本公务员操守该讲的都讲了 但.....有法律都会被宣告违宪了 更何况只有网页一段文字就想要限缩人民的权利 哀....行政法老师都要跑去哭了
作者: kiwifruit   2023-06-03 20:29:00
一般人想也知道,为何进登入系统就变成签收了.....虽然派令可能根本用不到,但不认同人总的做法,根本很过分不是.....
作者: ezmantalk (来练肖话)   2023-06-03 20:50:00
你错了登入就等于签收 派免令包含的包括升平降调,如果你一直没发现,某天上班长官或人事问你,你不是被派外单位怎么来这里上班?不要怀疑这就是未来会发生的事他们还会跟你说:你不是签收了 应该知道的
作者: jeromhsu (jerome)   2023-06-03 22:51:00
人事行政属于行政程序法的伤亡名单(第三条第二项第七款)。
作者: ntnusleep (虫虫虫)   2023-06-03 22:57:00
那请问派令的送达生效要用什么法律的规定?
作者: semifinals (新气象!)   2023-06-03 23:03:00
人总把“线上检视派免令”及“同意派免令电子化”两件不一样的概念绑在一起,然后同意视窗没有写清楚说一经同意不得更改,以后没去看派令的还会在webhr上面一直提醒人事;又6月30日所有机关都要开始执行,非试行机关马上正式采用,不懂非这么急又这么草率的目的是什么
作者: ntnusleep (虫虫虫)   2023-06-03 23:06:00
同意楼上TO jeromhsu 1.文义上只排除“程序”规定之适用2.法院有认为限于“内部管理措施”才排除适用(98判732)也就是说人事行政上的行政处分应遵守行政程序法之规定
楼主: ouyang (源自于修车的热爱)   2023-06-04 18:08:00
https://i.imgur.com/9xSiYrv.png 关于人民权利重大限制只有这样短短的说明 并未说明无法取消同意还给你倒数 根本就是陷阱题而且依据程式说明 送达时间是以 数位人事派免令进入mydata服务器的时间就是送达时间 并非使用者登入才算送达你被免职 如果都没在用eCPA 可能就会因为这样丧失救济的时效利益了 怎么看都风险超级高上面提到98判字732号 其实就有函摄相关概念就是不是人事行政一概排除行政程序法的适用法务部行政函释也提出了相关的问题真的怀疑 司法体系的对这样的政策都没意见?行政体系的看起来很多人都 无感 大概是不知道利害吧
作者: ezmantalk (来练肖话)   2023-06-04 19:44:00
司法是被动审查 所谓不告不理 楼上你还好吗?
楼主: ouyang (源自于修车的热爱)   2023-06-04 21:14:00
我是指司法体系的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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