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新闻上,某市前市长的一笔百余万支出
因为违反议会决议但书,被审计不准核销
目前新任市长的态度是看市议会决议决定后续处理方式
我想起N年前曾经被审计查到一笔五千元的支出应该要由委外厂商自行负责
当时背景是台风来袭,民众反映园区外树枝摇摇欲坠,所以花了五千元疏枝
后续当然是联系厂商赶快来把这五千元缴回结案
目前该市的做法看来似乎也可能不去追回这笔款项
我没有要谈政治,只是真的好奇
当初那五千块还是因为防台紧急需要,我们也是赶紧请园区厂商缴回
那一百多万真的可以不用追缴吗?
或者是说,就算是被审计认定不予核销的款项,也可以迳列呆帐不予追缴呢?
因为这真的跟我的公务经验不太一样
感谢各位前辈协助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