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有的工程契约范本第3条第一项第三款
(三)采实际施作或供应之项目及数量结算给付之部分:
1.工程之个别项目实作数量较契约所定数量增加达30%以上时,其逾
30%之部分,应以契约变更合理调整契约单价及计算契约价金。
2.工程之个别项目实作数量较契约所定数量减少达30%以上时,依原
契约单价计算契约价金显不合理者,应就显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约变
更合理调整实作数量部分之契约单价及计算契约价金。
另外看到水利署有一个处理原则
https://wralaw.wra.gov.tw/Law_Content.aspx?n=9333&s=10392&sms=9191
多增加一个要件
"且实作数量依契约单价计算之复价逾契约总价百分之五以上者,"
而且水利署也把这个放入工程契约内
想请教大家的是,这种工程采购契约"范本",
允许我们自己变更吗,如果我想采用水利署的条文
是要比照在机关内走类似通案的处理原则后才能放入采购契约稿本
还是直接办理个案采购时,承办人视需求放入后,一路签核核准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