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依实作数量结算,增加减少30%

楼主: nocture (Betty Blue)   2022-08-10 10:11:53
依照现有的工程契约范本第3条第一项第三款
(三)采实际施作或供应之项目及数量结算给付之部分:
1.工程之个别项目实作数量较契约所定数量增加达30%以上时,其逾
30%之部分,应以契约变更合理调整契约单价及计算契约价金。
2.工程之个别项目实作数量较契约所定数量减少达30%以上时,依原
契约单价计算契约价金显不合理者,应就显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约变
更合理调整实作数量部分之契约单价及计算契约价金。
另外看到水利署有一个处理原则
https://wralaw.wra.gov.tw/Law_Content.aspx?n=9333&s=10392&sms=9191
多增加一个要件
"且实作数量依契约单价计算之复价逾契约总价百分之五以上者,"
而且水利署也把这个放入工程契约内
想请教大家的是,这种工程采购契约"范本",
允许我们自己变更吗,如果我想采用水利署的条文
是要比照在机关内走类似通案的处理原则后才能放入采购契约稿本
还是直接办理个案采购时,承办人视需求放入后,一路签核核准就可以
作者: AtsukoErika (敦子绘梨花)   2022-08-10 13:42:00
签准即可但我各人不喜欢再增加这个要件就是了 范本已经很ok了
作者: Vassili242   2022-08-10 17:29:00
既然只是范本,当然只是给你参考用,要删增都看你爽,但是而后你删增的地方有问题就没办法推说我是用工程会范本啦
作者: zirconium (zirconium)   2022-08-10 17:50:00
以原单位范本优先参考,如果不是水利署所属,或经费跟水利署无关,如果机关长官刚好又对水利署有偏见,那先拿水利署范本说明不是好的开始。工程案有采购法22-1-6作法可以参考。水利署或原单位范本只是细节补充。先问准驳权的长官想怎么处理,先讲好再正式签公文,事情才比较快解决。
楼主: nocture (Betty Blue)   2022-08-10 22:28:00
感谢上面各位先进提供意见,谢谢。
作者: giobling (giobling)   2022-08-11 10:15:00
增订条件,可行,但不可取,工程会1110729工程企字第11100936841号函可参考。
作者: zirconium (zirconium)   2022-08-11 19:33:00
增订条件 = 契约变更 记得办议价 还有发决标公告工程会94年0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号函工程企字第11100036841号函 看起来是在强调使用工程会范本的意思耶 不懂跟工程契约变更关系在哪边?
作者: Mercury0625 (水星)   2022-08-12 10:36:00
这条文我是都拔掉啦,绑手绑脚的,而且也不能编预备单价你还在备标阶段当然可以拿掉,机关内乔好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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