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契约里面订定强迫厂商接受后续扩充的条款,已经被工程会列为错误态样
诸如什么不接受扩充就要罚违约金啦、威胁走101之类的,都是不行的
现在假设有一个劳务契约,委托事项是工程的监造
监造的计价方式是单价计算,以人月计价,采实作数量结算(工程跟监造合约性质都是开
口合约,所以不要问为什么不用百分比法0.0)
假设今天契约条款载明了该契约执行预算已达契约价金或已届履约期限,厂商仍应监造至
工程验收完竣,并以实作数量结算
纵始原招标文件及公告有事先载明扩充金额及期限的后续扩充条款
但要求厂商一定要履约至工程验收完竣,算不算强迫厂商接受后续扩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