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听到公职年资满15年后辞职,等到65岁时可以申请月退的说法。因为不确定是否真实
及法源依据为何?所以想提出来请各位前辈指教。
我翻了一下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卹法第85条规定:公务人员任职满五年,于本法公布施行后
未办理退休或资遣而离职者,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其任职年资得予保留,俟其年满六十五岁
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检同相关证明文件,送原服务机关函转审定机关依第三十条第一项
及第二项规定审定其年资及退休金。
第30条规定:(第一项)公务人员任职年资未满十五年而依本法办理退休者,除本法另有规定
外,应支领一次退休金。(第二项)公务人员任职满十五年而依第十七条第二项或第十九条至
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退休者,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其退休金由公务人员依第二十六条所定
退休金种类(其中有月退可以选!),择一支领。
第19条规定:公务人员任职满五年,且年满六十五岁者,应办理届龄退休。
依照以上法条,我的理解是:A任职满15年后离职,依85条保留其任职年资。等其满65岁后
,再申请依30条第二项规定中,任职满15年而依第19条规定(任职满5年,且年满65岁,办理
届龄退休)来申请退休。
所以简单说,因为85条给予公务人员离职后保留任职年资的权利,所以A可以做满15年后先
离职,等到65岁时再依30条二项及19条的规定,申请以届龄退休身分请领月退休金。
不知道我这样的理解有误吗?还请各位先进前辈指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