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论文刚好是写这块的,今年通过口试准备申请补训了,看到这主题刚好回一下
年改三号解释其实最大的谬误之处,其实就在于将军公教的退休金视作社会福利
原因只是因为旧制和新制国家负担部分的财源来自税收,和社会救助或津贴相似
但其实退休金和社会保险年金一样,在各国都被视为当事人所赚来的权利
而非国家单方提供的恩惠,其中最大的差别就在于当事人是否有先为对待给付
在德国的公法上财产权概念下,这个要件被称为“自己给付”
自己给付最典型的方式就是“缴费”,例如社会保险的保费或退休基金提拨
而保费既然是源自于当事人提供劳务所获取的报酬
因此在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是把为实现雇主对劳工照顾义务所分担的保费
也视为当事人自己给付的一部份,而这部分也是雇主应该负担的劳动成本
而另外针对未缴费的旧制恩给制部分,联邦宪法法院在1999年的史塔西特殊养老金案中
也承认未缴费而是以服劳务的方式换取的退休金,也符合自己给付的性质而受财产权保障
因此德国公务员在现在依然是恩给制,但并不妨碍其退休金是其所享有的财产权利
而该三号解释中运用的“层级化财产权保障”的概念
实际上是源自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1981年删除待业期间给予社会保险年金薪点的判决
其以个人关联性和社会关联性区分年金给付保障强度
也就是以相关给付是源自于当事人事先的给付(缴费、服务)
或是基于社会连带理念下以税收支应所给予的福利(例如国民年金中之最低保障年金)
来决定违宪审查密度的高低,以及对于立法形成自由的尊重程度
个人关联性强者,应该受到财产权高度保障,应采较为严格的审查标准
反之,社会关联性强者,立法者具有较高的形成空间,应该采较宽松之审查标准
在这个违宪审查密度的标准选择模型下,照理说军公教人员的退休金无论是旧制或新制
都是当事人透过提供服务和缴费赚取来的权利,个人关联性强,应该给予高度的保障
并以较为严格的标准进行违宪审查
但在该三号解释中,大法官多数意见却用了很奇怪的理解方式
把旧制恩给制和新制国家负担部分,视为基于社会连带理念而给予的社会福利
认为其具有较强的社会关联性,而选择宽松审查标准,给予立法者广泛的形成空间
原因只因为财源源自于税收,完全忽略了国家同时身兼军公教人员的雇主这个身分
而许院长真的在理解上有错误吗?看看他在683号解释的意见书
只能说许宗力老师1.0和2.0的改版改的真的满大的
另外一个点是服公职权应该受到的制度性保障的问题
为了证明483和605号解释所称的服公职权制度性保障
可以和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对基本法第33条第4、5项作相同解释
透过常业文官制度的基本原则对立法者的形成空间构成限制
花了100多页在论证,同时还涉及行政学等问题,这边就不细讲了
主要就是服公职权制度性保障下所生的“赡养原则”
要求国家对于公务员提供终身照顾,其中要求国家对于公务员和劳工之照顾水准
应维持结构性差异,也就是公务员的现职和退休待遇应普遍高于劳工
而目前退抚法第37、38条附表三设定的最高40年替代率62.5%是否高于劳工呢
毕竟劳工的所得差异甚大,不好评估,
但如果以劳保年金最高投保薪资第17级45901而言,按照部分的学者估算
含劳退不自提6%之下,投保薪资第17级以下的劳工退休后的劳保+劳退替代率约在65.66%
已经有所疑虑,大概只差在劳退新制是DC,风险由劳工承担,而退抚是DB,风险国家承担
而且.......这边不说年改会提出的立法资料根本有误
林万亿委员主张OECD各国的公共年金所得替代率大多维持在50%至60%
即可享有舒适的退休生活,因此公务员最高40年62.5% 35年60% 公务员可享有适当的生活
但.......年改会援用的是OECD的Pension at a Glance(OECD网站可免费下载)
这份资料主要是针对“劳工”或“私部门受雇者”
针对公务员(Civil Service)部分,OECD通常是另以SIGMA paper之类做成专题
而这边其实就被吴陈镮大法官给打脸了
吴大法官在他的意见书中援用了OECD Pensions Outlook 2016(这个要付钱买)的图表
可以发现除了少数高福利的国家外,各国公务人员的退休待遇普遍是高于劳工的
也就是年改会、行政院的修法根据的根本是错误的立法资料
这在违宪审查上其实是很容易遭到非难的,不过大法官多数意见似乎完全没有对此讨论
比较严重的大概就是违宪审查标准选择和调降所得替代率部分
其余的还有延长计算基准采计期间之类的
廖义男前大法官其实也提出了日后做成“补充解释”的可能
所以年改争议真的尘埃落定了吗?其实还有得吵,尤其是接下来换劳工得面临年改了
这三号解释的错误会不会延续到劳保改革,就很有意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