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PM88 (成立新板好难)》之铭言:
: 参考资料:台南地院107年度诉字第824号判决
: 情节大纲:
: 某公务员在四件工程案中,依照工程契约应该要罚包商共计21万6,000元却未执行,
: 这其中主要是两条罚则,
: 其一、职安人员租牌,不符职安法雇用的条件,
: 厂商未设置符合雇用资格的职安人员却进场施作,每15日罚6000元。
: 其二、职安人员于施工时应在工地执行职务,查到违反一次罚3000元。
: 最终该公务员吃主管事务图利罪,应执行有期徒刑七年,褫夺公权四年。
: 感想:
: 小型工程的职安人员用租牌或者没有在现场好像是常态,
: 但你今天去工地看到工人在工作却没看到职安人员,你会发文罚他钱?
: 这个公务员真的有够虽,刚好检调在查包商的其他案子刚好监听到,
: 进而蒐集出公务员“明知”该员知道职安人员没在现场的事实,
: 然后拿工程契约一对罚则篇,嘿!抓包!图利罪七年送你。
: 小结:
: 1.没事不要跟包商在那边Line啊、电话啊讲一些有的没的,
: 小尾巴被检调抓到,吃不完兜著走。
: 2.施工计画书不只要附上职安人员证书,最好也要有雇主加劳保的纪录
: 3.全台土木公务员该觉醒了,你的契约也有这两条?看到一次罚一次,罚起来,
: 拒绝图利罪!
我是处理这个案件的其中一个律师(一二审均实际处理但未挂名) 最近这件二审判了
(台南高分院108年度上诉字1304号) 判两年六月 另外公惩会的部分也在一审判决后就
先行判撤职并确定了(一级一审时代,108年度清字第13319号)
提供一些资讯供大家参考 以下内容均为判决公开,且经当事人同意后发文
事实概要
有人检举公务员,公务员被监听,检察官起诉下列犯罪事实
1.厂商名下的一支手机不明原因公务员儿子在用,认为这是工程所配发的公务机,起诉
就月租费部分侵占公有财物(最轻本刑10年重罪)
2.公务员明知厂商有使用人头劳安人员,而且工程一开始的劳安人员资格不符,少罚
a.厂商未办妥劳安人员报备迳行开工
b.劳安人员未常驻工地应按日罚款(因是人头,不可能到工地)
有罚款但是未按日全额罚满,少罚的部分因而构成图利罪(最轻5年)
罚款的依据是交通部公路总局定的01574章
案件经过
1.一审虽然判很重,但是其实他已经拿掉了最重的侵占公有财物,因为没办法对应证明
厂商名下的哪一只手机是哪一个契约的,这部分检察官一审也没上诉已确定。
2.劳安人员的部分,其实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办法(法规命令)是有区分事业性质跟规模
,来决定要有多少劳安人员以及是否要专任(常驻工地),本案其实劳安人员是不需
要常驻的,不过法院引用了大量"规范"(按:应为个案会议记录或对内效行政规则)
来论证劳安人员应常驻工地或实际执行业务,而且出事之后你也可以想像的到其他
长官会怎么讲。
3.最根本的问题,上面的罚款都是依照01574章的规定,而01574章的性质是本案最大
的争执点(仅有违背法律、法规命令、职权命令、自治条例、自治规则、委办规则及
概括条款会构成图利),而"契约"以及"对内效力行政规则"的违反,并不会构成
这个01574章很有趣,起诉书完全没写性质,一审法院说是法规命令(按:显然错误,
因为不是职业安全卫生法授权机关),制定的公路总局说是行政指导,公惩会说是
与职权命令相当,二审也是抄公惩会的与职权命令相当,公务员及律师主张是契约。
稍微有念过一些法律的就知道,职权命令这种东西以前念书的时候基本上只要限制
到人民权利就是违宪(参释字443、514、570),但这种东西不仅可以处以刑罚,还是
超级重罪的贪污治罪条例,也变成法院找不到其他具体法令时的无敌星星(我说他是
职权命令就是职权命令),造成基层公务员其实无所适从。
职权命令以及概括条款,因为没有明确定义,在出事上法院前没有公务员会知道他是
或不是,但是法院找不到的时候真的会拿来判,甚至有一些换汇的规则、公营造物使
用规范都曾被认为是职权命令,其实对基层公务员很不公平(本案连出事的公务员所
属机关都只认为是行政指导,谁知道上法院变成职权命令),所以结论来说,只要你
承办的案子里面有"罚则",绝对要小心处理(即便你觉得那是"契约条款"),不然依照
本案的情形,怎么死的都不知道(要马罚满,拿这个判决给厂商看,跟他说你也很无
奈,不然就找一个长官背书)
事实上,01574章本身应该就只是契约条款,从公路总局的职权没有劳安,以及未签约
的厂商不可能会被拘束到甚明,实务通常在厂商有违约时,罚个意思要厂商赶快改进
,让公务员对上级有办法交代就好(毕竟工程还是大家互相),甚至我也有开过会,
是单位大头找厂商来开会,直接指示我们就罚个多少,你(厂商)赶快改进这样。
事实上在不违反法令的情况,契约处罚本来就只是手段,能有效达到行政目的才是
真的,不过这个判决出来如果依照见解严格执行,应该第一线承办人都会死一大票吧。
这个案子其实超级复杂,卷宗十几宗,以上只是讲比较大的争议问题。
补充一下,本案还有一个问题是图利要求直接故意,但是职权命令及概括条款,因为
无明确定义,所以在逻辑上法院要论证公务员对"法规范定性认知"有直接故意几乎是
不可能的事情,造成用职权命令或概括条款判有罪的,几乎对这部分都是避而不谈,
这是贪污治罪条例本身立法造成的,你一个没有办法明确定义的东西,要如何让受
规范者可得预见,因而具有直接故意?
至于那个很荒唐的职权命令存在于贪污治罪条例的问题,之前已有去声请释宪(用先
行确定的公惩会判决),被大法官等同不附理由不受理,我想说职权命令判刑罚这件
事,直接宣告违宪才是不需要理由的吧,不过他是大法官你没办法,有朝一日修法那
天之前,就请大家自求多福,职权命令绝对不仅仅是幽灵般的存在而已。
尤亮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