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 lu199: 该员定会提救济申复,另如所述事实、纵有影响了局誉,也是制 06/16 14:28
^^^^^^^^^^^^^^
: → lu199: 度问题,免职处分太重,不符比例原则,觉得最后会重新核处;且 06/16 14:28
: → lu199: 警大撤销真的依法?(要挺得住考验) 06/16 14:28
: → iLtz: 我比较好奇考绩法§12,III,(5)"致严重损害...声誉"如何判定 06/16 19:10
^^^^^^^^^^^^^^^^^^
我觉得官司会输,
(1) 严重损害 ... 声誉, 怎么认定?
一般人的经验阿, lu199那几个字就是一般人的经验,
确实已经影响警誉了
(2) 航警局给予6个乙,
还好给六个乙,... 不然要是连续六个甲,
官司还有一点点的机会赢,... 这种常常发生, 机关连续给甲,功奖不断
,.... 最后以工作不力的理由免职, 自己打自己脸, 机关会输
但这个 case 没这个问题
(3) 现在大概只能争执比例原则, 处份是否过重, 有没有大砲打小鸟?
审查三原则
a. 适当性: 免职有没有助于警誉的维护? 也就是说 "警誉是目的",
"免职是手段", 当然有阿
民众感觉有在处理这件事
b. 必要性: 有没有其他侵害更小的手段, 也可以达到维护警誉的目的
, 其实没有,... 因为考量到他连续六年乙等,....
调职对他侵害是比较小,... 但调去新北市, 新北市犯贱,
要收你航警连续六年乙等, 主管评语都不好的?
不可能阿,.... 所以已经没有替代手段了
c. 衡平性: 不能以过于强烈之手段只为了达成重要性极低之目的,
"警誉"是重要性极低的目的: 显然不是
"免职"有手段过于强烈吗? 其实没有, 免职不是褫夺公权,
他还是可以重考(外轨), 或其他公职? 不影响他下一份工作
(4) 八卦板有人讲到: 他已经自白, 平常没有在工作了 (这法官的心证
一定严重倾斜)
去法院当然可以主张, 但赢的机率低阿, 特别是人事行政的事项
又更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