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sdf0117 (机歪)》之铭言:
: 各位大大好
: 最近收到考绩法修正案资料要请大家提供修正建议
: 大家有收到吗?感觉法规对我们不利啊
第九条受考人在考绩年度内有具体事证,足认有下列第一款至第十四款情形之一者,应考
列丙等;有第十五款情形者,得考列丙等:
第4款
四、平时考核奖惩相互抵销后或无奖惩抵销
而累计达记过二次以上未达二大过。
这一款不就表明记6个申诫就应该打"丙"等?
第九条的内容大都是主观认定
以后就是一言堂?
建议版友可以看看内容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620124727.A.0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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