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unkdog (8+9=17)》之铭言:
: 如题
: 某个中央单位
: 因为专业性质高 竞争厂商少
: 长官要写下个4年计画书 直接找厂商来开会
: 叫厂商想内容 还有想要做什么工作 规范也是这样搞
: 请问这样合理吗? 合法吗? 是不是很多地方都这样干
: btw 长官年资应该有25~30年以上
以公共工程技术服务契约范本为例
可请厂商办理的包括(参照第2条 附件)
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监造
再参考
工程会92年6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200237740号
机关找厂商"想内容还有想要做什么工作..."
是否可定义为
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监造 的可行性研究或规划阶段??
然后之后再开设计、监造标时再符合函示??
这样不就 完全符合法规???
接着问机关没花钱?? 没契约??
民法上没规定契约一定要书面也没规定对价关系之实际金额要大于多少...
所以机关可不可以 以中央未达公告金额金额采购招标办法第5条 迳洽厂商的方式
让机关与厂商间存在一个无书面且契约金额为零的委托技术(可行性研究)服务契约?
(机关不支出预算 不是对机关最有利 *计这时候为什么缩了?)
机关取得厂商可行性研究的结果后 后续招标前只要符合工程会函示
原厂商依然可以参与后续招标...
亦可以搭配采购法34条1项
(略)...但须公开说明或藉以征求厂商提供参考资料者,不再此限。
先行 采购网公开征求(厂商提供参考资料者)
(除非预估该工作 市场价值逾10万元"很多",不然为什么不能迳洽厂商非要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