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 payeah: 谁打考绩就听谁的啊,地方政府公务人员的惩处跟移送除了一 01/01 12:36
(1) 监察权本质上还是行政权的一种(行政监督的范畴),
而行政权有别于司法权, 有积极的特性, 没有不告不理的适用
(2) 准此, 监委是可以主动立案调查, 在明知违反中央法令的前提下
还滥为裁罚"民众",
确实是可以提弹劾或纠正案, 之后就送惩戒
(3) 如果是政务官就算了,
如果是一般的技士科长, 如果惩戒的结果是一只申诫,
几乎就商调无望了, 没有人会收被惩戒过的人(即使是一只申诫而已)
ps: 惩戒的申诫 跟 考绩会的申诫, 差很多,... 酸民要区别这个差异
ps: 推文有人说, 县市政府的职员又不是你行政院管的? 你行政院是什么东西?
会这样说的, 一对于我国的法制不熟, 二对于我国的历史也不熟
法制面就如本篇正文所述; 而历史面呢, 去看明史就知道
言官主动侦查一开始的本意是澄清吏治, 最后都变成政争的工具
, 风闻奏事, 弹劾政敌用的, 后期言官都选边站了, 连阁老边将都修理
因此, 虽然我朝的御史台没有明朝那么凶狠,
但要修理你一个技士科员科长, 有困难吗?
另外, 或许又有人会说, 监察院又不是你行政院管的?
这种说法又昧于事实, 以我国古代法制变革而言
a. 中书尚书门下, 表面是同级, 但其实中书省才是一哥, 实务运作的结果
, 元到明初, 叫中书丞相足见之
b 六部里面, 表面也是平级, 但礼部吏部才是一哥, 工部刑部就是末流了
故, 我朝现在应该比较像多相制, 五院院长大约都等同古代的丞相,
但行政院为重, 行政院院长说要弹劾, 监察院不太敢不做的
结论1: 这件事要慎重看待, 县市长不见得保的了你
结论2: 明史其实很有趣, 可以看一些人渣在玩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