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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免刑比缓刑有利?最高法院判决有不同看法
2020-11-10 12:06 联合报 / 记者林孟洁/台北即时报导
担任屏东县某乡公所课员的蔡姓男子5年前溢领488元交通费,但他主动坦承犯行,一审依
公务员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判1年5月徒刑,缓刑2年,二审改判免刑;最高法院认为
,免刑看似比缓刑有利,但免刑会让蔡终身丧失任用公务员资格,实际上较不利,撤销原
判决,发回高雄高分院更审。
蔡2014年开始担任乡公所行政室课员,他2015年被指派协助护送役男到台南军营,实际只
花费158元交通费,但他浮报646元交通费,诈得488元;蔡事后向廉政署南调组自首犯行
。
屏东地院一审认为,蔡主动坦承犯行,且诈得金额不多,并缴回溢领的交通费,依贪污治
罪条例规定减刑;另蔡犯后态度佳,且没有前科,判1年5月徒刑,褫夺公权1年,宣告缓
刑2年。高雄高分院二审则认为,蔡犯罪情节轻微,应依贪污治罪条例规定免除其刑,改
判免刑。
最高法院认为,二审判免刑形式上较一审对蔡有利,但公务人员任用法规定,“曾服公务
有贪污行为,经有罪判决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不得任用为公务人员,且免刑判决
也属有罪判决,若判蔡免刑确定,蔡就会丧失现任、再任公务员的资格,之前累积的公务
员年资,也无法再续。
另依司法院释字第66号解释,可知公务员因贪污判刑并宣告缓刑确定,只要缓刑期满、未
被撤销缓刑就可以再任公职。
最高法院指出,一审虽判蔡有期徒刑,但因有谕知缓刑,于缓刑期满后,蔡仍有再任公职
的机会,公务人员年资得以再续,而二审虽判免刑,但蔡却将终身丧失公务员再任机会。
最高法院认为,二审既然认为蔡“情节轻微”,应判蔡比一审更为有利之刑,而蔡二审时
也主张免刑判决将导致他无法再任公务员,遭受比缓刑更不利的影响,但二审却未列入审
酌,也未说明谕知免刑判决,却剥夺蔡再任公务员资格的取舍理由,量刑是否妥适仍有疑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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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最高法院跟自己写的文章有相同见解有点感慨
没想到文中写的要求法官判缓刑不要判免刑在现实中发生了
普通法院已经正确认识到这个问题,就看立法者跟行政法院还要装死多久
另外这个课员.... 唉,是台铁报高铁吗? 还是自驾报客运? 工作就这样没了
今天的新闻,台湾年收入平均64.1万,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