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便看一看,这个??
顺道引公务员的来比对一下
(兼任职务限制)
第三十条 聘约人员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不得兼任他项公职或业务;其依法令兼职者,不
得兼薪。
聘约人员兼任前项公职或业务者,应经服务机关同意。
聘约人员经服务机关许可,得兼任教学、研究工作或非以营利为目的之事业、团体之职务
。
聘约人员得于办公时间以外,从事与本职无利益冲突之工作或业务;领证执业者,须经服
务机关许可。
(旋转门限制)
第三十二条 聘约人员于离职后二年内,不得就与其离职前三年内原掌理之业务有监督或
管理之事项,为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与原任职机关及其所属机关接洽或处理相关业务。
法规名称: 公务员服务法
第 13 条
公务员不得经营商业或投机事业。但投资于非属其服务机关监督之农、工
、矿、交通或新闻出版事业,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两合公司之有限责任
股东,或非执行业务之有限公司股东,而其所有股份总额未超过其所投资
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务员非依法不得兼公营事业机关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监察人。
公务员利用权力、公款或公务上之秘密消息而图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
一条处断;其他法令有特别处罚规定者,依其规定。其离职者,亦同。
公务员违反第一项、第二项或第三项之规定者,应先予撤职。
第 14 条
公务员除法令所规定外,不得兼任他项公职或业务。其依法令兼职者,不
得兼薪及兼领公费。
依法令或经指派兼职者,于离去本职时,其兼职亦应同时免兼。
第 14-1 条
公务员于其离职后三年内,不得担任与其离职前五年内之职务直接相关之
营利事业董事、监察人、经理、执行业务之股东或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