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之铭言:
: 标题: Re: [请益] 加班费是否免税?
: 时间: Mon May 4 23:01:42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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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税法第14条
: 个人之综合所得总额,以其全年下列各类所得合并计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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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类:薪资所得:凡公、教、军、警、公私事业职工薪资及提供劳务者
: 之所得:
: 四、第一款薪资收入包括:薪金、俸给、工资、津贴、岁费、奖
: 金、红利及各种补助费。但为雇主之目的,执行职务而支领
: 之差旅费、日支费及加班费不超过规定标准者,及依第四条
加班费免税额度是不超过规定标准者,
原则上不能超过法定上限。
劳工部分,劳动基准法第32条2项规定,延长工作时间,一个月上限是46小时,
不过后来劳基法也有修正,经劳资会议同意后,延长之工作时间,
一个月不得超过54小时,
有人去问如果工会或劳资会议同意,加班费免税额度是不是比照修正成54小时,
似乎是肯定的。
公务员的话,
各机关加班费支给要点
加班管制规定
(一)各机关职员(含约聘雇人员)加班,应由其单位主管视业务需要
事先覈实指派,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过四小时为限,每月以不超
过二十小时为限。
似乎就是依这条定20小时为上限
至于教师部分,依据教育部 1010056063A号函,
高中职以下教师每月不超过70小时(暑假25小时、寒假15小时)
: 规定免税之项目,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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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加班费还是有机会课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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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财政部民国74年05月29日台财税第16713号函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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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私营事业员工,依劳动基准法第24条规定“延长工作时间之工资”及第32条
: 规定“每月平日延长工作总时数”限度内支领之加班费,可免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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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机关、团体、公私营事业员工为雇主之目的,于国定假日、例假日、特别休假
: 日执行职务而支领之加班费,其金额符合前列规定标准范围以内者,免纳所得税,其加班
: 时数,不计入“每月平日延长工作总时数”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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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平常上班日的加班时数不超过46小时(劳动基准法第32条第2项)的部分免税,
: 超出的部分要课税。国定假日例假日加班的时数不算在46小时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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