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oohbear91 (凑壹个好字)》之铭言:
: 又到了报税季节,询问过人事室,人员表示机关所发的加班费属于免税
: 可是我查询所得收入后,再加总去年的所得,怎么算都觉得加班费是有算入的
: 想请问版上的大大们,究竟所得是如何计算的呢?
: 谢谢你们~
所得税法第14条
个人之综合所得总额,以其全年下列各类所得合并计算之:
第三类:薪资所得:凡公、教、军、警、公私事业职工薪资及提供劳务者
之所得:
四、第一款薪资收入包括:薪金、俸给、工资、津贴、岁费、奖
金、红利及各种补助费。但为雇主之目的,执行职务而支领
之差旅费、日支费及加班费不超过规定标准者,及依第四条
规定免税之项目,不在此限。
所以加班费还是有机会课到税
依财政部民国74年05月29日台财税第16713号函释
二、公私营事业员工,依劳动基准法第24条规定“延长工作时间之工资”及第32条
规定“每月平日延长工作总时数”限度内支领之加班费,可免纳所得税。
三、机关、团体、公私营事业员工为雇主之目的,于国定假日、例假日、特别休假
日执行职务而支领之加班费,其金额符合前列规定标准范围以内者,免纳所得税,其加班
时数,不计入“每月平日延长工作总时数”之内。
所以平常上班日的加班时数不超过46小时(劳动基准法第32条第2项)的部分免税,
超出的部分要课税。国定假日例假日加班的时数不算在46小时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