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campus (7.7)》之铭言:
: 我想请问 公务员当YOUTUBER合法吗
根据法规
第 十三 条
公务员不得经营商业或投机事业,但投资于非属其服务监督之农、工、矿、交通或新闻
出版事业,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两合公司之有限责任股东,或非执行业务之有限公司股
东,而所有股份总额未超过其所投资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务员非依法不得兼任公营事业机关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监察人。公务员利用权力、
公款或公务上之秘密消息而图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处断,其他法令有特别处罚规
定者,依其规定。其离职者,亦同。
公务员违反第一项、第二项或第三项之规定者,应先予撤职。
第 十四 条
公务员除法令所规定外,不得兼任他项公职或业务。其依法令兼职者,不得兼薪及兼领
公费。
依法令或经指派兼职者,于离去本职时,其兼职亦应同时免兼。
第 十四 条之二
公务员兼任非以营利为目的之事业或团体之职务,受有报酬者,应经服务机关许可。机
关首长应经上级主管机关许可。
前项许可办法,由考试院定之。
第 十四 条之三
公务员兼任教学或研究工作或非以营利为目的之事业或团体之职务,应经服务机关许可
。机关首长应经上级主管机关许可。
分析:
YOUTUBER 之性质
应该是在YOUTUBE这个数位平台上
自由抒发自己的意见、言论或影片、直播等等
并非雇佣性质之职务
其性质与在报纸投书、杂志投稿相似
不应视为常态性的业务或职务
而应该视为公民言论自由之合理表达
所以管见以为
公务员当YOUTUBER,自由发表言论
应该属于宪法保障人民言论自由之范畴
是可以的
再者关于YOUTUBER因点击、广告受有报酬之事
首先这有门槛限制 并非每个人都能拿到
所以不应假定每个公务员去当YOUTUBER都能拿到报酬
所以假设某位当YOUTUBER的公务员拒绝接受报酬
纯属业余之自娱自乐
比如我会拉小提琴 我把小提琴影片上传YOUBTBE
机关单位应不能限制我的自由
其次,
如果说YOUBUBE频道的节目是属于别人的
公务员只是当来宾临时出场表演
出场费/车马费的性质应该就类似于
临时上一场电视节目领通告费这样
只要合法签准应该就可以
第三,
假设是某公务员上YOUTUBE是免费表演、友情赞助
比如好闺密是YOUTUBER,公务员好朋友去上她的YOUTUBE频道
如果声明由频道将出场费直接捐给慈善团体
不经过自己的帐
应该也是可以的
综上所述
公务员应该可以当YOUTUBER、也可以当直播主
只要不拿钱就不用担心
如果是友情客串
那更不用担心
请教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