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话翻译就是无血缘、收养关系的继子女都不行,
但继父母可以。
※ 引述《peepom (peepom)》之铭言:
: 各位好
: 想请问有关丧假与 丧葬补助问题
: 我本身非公务人员 多年前与A前夫生下2个子女;
: 与现任B先生(公务人员)结婚登记时前述与A生下之子女皆未成年(现在仍未成年)
: 不幸近日1子意外身故 想请问我B先生:
: 1.丧假能请几日呢?
除继父母、配偶之
继父母,以公务人员或其配偶于成年前受该继父母扶养或于该继
父母死亡前仍与共居者为限外,其余丧假应以原因发生时所存在
之天然血亲或拟制血亲为限。查其立法意旨,在于修正施行前之
公务人员请假规则,将得核给丧假之亲属采列举方式详列,是以
,丧假之核给,应以本规则规定之亲属别死亡时,始得核给丧假
。惟所列之亲属别中,父母辈列举父母、养父母及继父母,即包
含天然血亲、拟制血亲及无血亲关系之继父母。而所列举之曾祖
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等亲属别,则未予区分,致生疑
义。爰于本规则修正时,增列核给丧假之对象,以原因发生时所
存在之天然血亲或拟制血亲为限。
: 2.丧葬补助能请吗?额度几个月?
: 望各位前辈先进不吝回答指教
: 谢谢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5.09.16. 85局给字31920号书函
要 旨:
公教员工配偶前妻之子死亡,不合报领丧葬补(互)助
本 文:
查公教员工子女死亡,系依“全国军公教员工待遇支给要点”及“中央公
教人员福利互助办法”相关规定请领眷属丧葬补(互)助;至公教员工与
其配偶前妻之子共同生活,如未办理收养手续,仍不合请领其眷属丧葬补
(互)助。
要 旨:
公教员工请领继父母丧葬补助之规定。
本 文:
公教员工之继父母死亡,如经申请人自行切结有扶养暨营办其丧葬事实
,同意在不重领兼领原则下从宽就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择一报领
丧葬补(互)助。(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8.06.30. 八十八局给字第0一
二八七九号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