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各位前辈
去年被上级机关补助一笔钱办理相关活动且已结案
但最近补助机关来查核后发现部分项目有超出规定支给,可能需要缴回
如果是这样的缴回,通常是由承办人自行出钱缴回?还是用机关的经费缴回呢?会计未审
核出是否有责任呢?
可能缴回项目:
1.讲座钟点费计画书上仅0.5节,但核销1节,承办人解释因有前置来开会,所以支付1节
(不知这样解释是否成立?)
2.邀请偏远地区专家学者前来讲座,支付住宿费,该专家学者非公务人员,以2000元依实
核销,但该位上限规定应为1600元。
再拜托帮帮忙各位前辈分享自己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