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ldgung (没瞇过这么刺激的牌)》之铭言:
: 过去我常讲,年金只要是确定给付制的,都要当成确定赖帐制。
: 在这次年改释宪案中完全印证我的看法,也让政府捡到了枪,因为解释文重新定义了由
: 政府负最后支付责任 的意涵,以及将确定赖帐制的作法合宪。
: 解释文写得很清楚,虽然军公教人员各退休抚卹法律,都有明文“由政府负最后支付保证
: 责任”,但在解释上并未排除于基金收支确有不足时,政府得另采行其他因应措施,包括
: 检讨调整拨缴费用基准、延后退休给与起支年龄、 拉长平均本俸计算期间、调整退休所
: 得替代率等开源节流之手 段,以增加退抚基金财源、提高支付能力等。
: 另外政府依法定比率按月缴纳之提拨费用本息部分,为政府履行共同提拨制所应负之法定
: 责任,惟其财源源自政府预算,涉及国家财政资源分配之社会关联性,立法者得有相对较
: 高之调整形成空 间,本院审查相关立法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及有无违反信赖保护原则时,
: 应采较为宽松之审查标准。
: 我来翻成大白话解释,就是法条虽然写很清楚,是由政府负最后支付责任,但并没
: 有规定当基金钱不够时,政府不能要求你先多缴钱、晚退休、少领退休金等,之后剩下的
: 范围再由它负责。
: 至于政府要求的内容是否合理必要等,因为基金里有关政府提拨费用部分,是来自国家预
: 算,所以我们只会采取宽松审查标准,不要太离谱就好。
: 从林俊益大法官的部分不同意见书中,可以了解这部分的争议出在哪里,相关摘要如
: 下:
: ‘依本院历来解释,法律规定所使用之概念,须为受规范者可得理解,且为其所得预见,
: 并可经由司法审查加以确认,始与法律明确性原则无违。
: 所谓“受规范者可得理解”,应从一般人民的观点, 依据正常生活与语言经验的标准,
: 来理解法律规定。
: 而依一般人民的观点,普遍会认为“由政府负最后支付保证责任”一词,简单的说,就是
: 当退抚基金不足以支付退休军公教人员的月退休金时,最后由政府保证负责支付到底的意
: 思!不然,为什么法律会规定“保证”、“最后支付”、“最后保证”等语,难道这一切
: 都是玩假的吗?
: 没想到这次竟然释示: 在解释上并未排除于基金收支确有不足时,政府得另采行其他因
: 应措施。
: 说白话一点,就是法条虽然没有关于开源节流的明文规定, 但在法律解释上并不排除有
: 这种可能性。请问:一般人民能理解,所谓“政府负最后支付保证责任”,还有这招解释
: 吗?
: 举个例子说明,例如,债权人甲向债务人乙请求清偿债务 100 万元,债务人的财产不足
: 以清偿,债权人甲转向保证人丙请求给付,保证人丙说:
: “我也没有什么钱,我们共同想个开源节流的方法来处理债务人的债务,要不要先请债务
: 人再努力去赚钱来还?
: 5年后,假如债务人还是没有还,债务额100万元可否打个折扣?七折或八折?我一时间也
: 没有那么多钱,先给个缓冲期 5 年,之后再分个 20 年分期给付,我最后一定付保证责
: 任,最后、最后我一定保证支付完毕!”’
: 如果发生在现实世界,请问这不是赖帐?什么才是赖帐?
: 而且这也让政府捡到了枪,因为未来所有符合上面要件的年金,政府都能比照办理,不必
: 再受到法条文字的拘束,而且不分职业对象,都成了它的射程范围。
: 因为难道只有退抚基金有这种情况?当然不是
: 劳保跟国民年金,政府有没有提拨费用?有
: 经费是不是来自国家预算?是
: 条文有没有“政府负最后支付责任”字样??当然也有
: 国民年金法第49条:“本保险之财务,由政府负最后支付责任。”
: 劳工保险条例修正草案第69条:“劳工保险如有财务亏损,应由中央政府检讨亏损原因及
: 负担最后支付责任。”
: (为了让民众安心,这次政府还特别将"负担最终给付责任"入法)
: 更重要的是,这些基金有没有财务危机?当然也是有
: 根据最新精算结果,人数最多的劳保,预计最快将于2026年破产,
: 假如这次解释文都已经帮政府背书,未来用各种手段赖帐都合法合宪,那么上面这些“政
: 府负最后支付责任”的规定还有任何意义吗?
: 其实台湾人口老化、少子化是不可逆的趋势,未来缴的人愈来愈少,领的人却不断增加,
: 加上基金绩效又差,这些年金未来要不要改,只是很简单的数学问题。但会怎么改?那就
: 是复杂的政治问题了。
: 毕竟得罪少数人,还可以得到掌声,但假如得罪到多数人,那就是 #政权存亡 的差别。
: 但不管基金预计何时破产,可以确定的是,经过这次释宪案,政府的信用其实早就已经先
: 破产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