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三条(对人民陈情案件得不处理之情形)
人民陈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处理:
一、无具体之内容或未具真实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经予适当处理,并已明确答复后,而仍一再陈情者。
三、非主管陈情内容之机关,接获陈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机关陈情者。
我说的当然不是第一款,而是其余那两种情形
有的陈情人真的巴不得世界绕着自己转
陈情他家附近的店家太吵,结果不但店家噪音值完全合法
在他家测得的最高噪音值只有30分贝
或者一直打来规定我们什么事情应该要如何办理不然他就要怎样怎样
偏偏他要求的方案要嘛只爽到他而妨碍其他人
不然就是根本就于法无据无从照办
政府施政本来就没有十全十美,不可能每个人都满意
但是这种陈情人往往一次陈情就让我们必须花上一小时跟他通电话
其余行政成本不计其数
遇到这种我都很想拿173出来用,但本公司根本没听说过有谁用过
所以想问问各位先进,这条实务上的运用成效究竟如何?
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