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采购人员来讲, 其实流标废标, 就流标废标, 一点影响都没有(重新公告
手指累一点而已), 但机关首长可能就不这么想了
有些人可能会要求你去邀标, 所以现在想来探讨, 邀标到底合不合法?
(1) 肯定说: 公告出去, 推定大家都知道了, 所以机关仅针对少数特定厂商
邀标, 并不影响, 其他厂商, 知道这个采购资讯
所以不算违法
(2) 否定说: 虽然公告出去大家都知道了, 但你针对少数人提醒的动作
其实已经松动公平性, 因为, 有可能有些人忘记了, 但你提醒
让他回忆起这件事,... 假设全国有一万家厂商, 一千家忘记了
你提醒了其中的十家(实务上不可能全部提醒, 只会提醒你手边
曾经合作过的), 那还有 990家呢?
针对这990家, 你已经打破了采购法第一条的 "公平原则"
so, 邀标采肯定说, 还是否定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