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verycat25 (史瑞克)》之铭言:
: 最近做标案,先拿去年的标案来参考,工程会在6月有修正范本,所以就用最新的
: 范本来写标案,公文签上去,照着各位长官的意思改完了,今天公告了,然后才发
: 现昨天,就是昨天,工程会又改范本了,天呀,只好用无法决标公告,把标案下架
: ,然后用新格式再重签一遍,真是ooxx,工程会范本一个月改一次,他们不会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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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这种情形
我会照旧的公布
然后没有用新版的原因写: 因为陈核完, 始有新版本,
为免采购延宕(采购法第一条,效率原则),
所以采用上一版办理
ps: 采购法第一条揭橥的: 效率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