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
本财物采购案工作说明书内容为增购100支监视器镜头加装至10处不同地址不同单位,
原说明书内有注明各地点安装数量可做调整,
且价目表内安装工资、器材费是分开计算,并采实做实算,(可买来当备机先不安装)
但目前状况为,若须增加原说明书内未注明的地点单位,且该单位加装5支,
可否直接让同厂商另外以小额采购方式承作加装的部分,
器材料钱还是算在原合约内,但原合约就不计算额外的安装工资?
以上是我最直观的想法,不知是否可行?
或是一定要采取契约变更的方式办理?
地点有新增符合契约变更的要件吗?
就算符合契约变更的要件那是否可不采取契约变更,直接以小额方式采购处理?
因为原合约内本来就有打算买几支当做备机,未来当然也是以小额采购方式安装
只是目前同时进行这二件事,就会产生此疑惑.
以上,烦请各先进赐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