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律师劳务服务案到底要不要验收?

楼主: a9301040 (加油)   2019-02-20 00:43:26
付款条件其实就是验收方法
※采购案例一(诉讼):
服务费用付款方式:
符合下列条件者,厂商于次月20日前检送下述文件及开具发票(收据)向机关申请验收及
请款服务费用。
(1)催告通知、支付命令声请状、民事起诉状影本(检附法院用印之缮本及明细表)。
(2)调解笔录、和解笔录、判决书或确定证明书。
(3)分期付款缴纳者,需俟正常缴款3期后(检附债务人缴款收据影本或分期付款协议书
影本)。
(4)法院所核发或其他足资证明程序终结证明之文件。
※采购案例二(包含法律顾问及诉讼):
一、付款:以一案一个审级计算。
(一)简易诉讼及通常诉讼程序:
1.胜诉案件:
(1)期程:得标厂商于每案诉讼结束之日(判决书收受日)起14日(日历天)内。
(2)交付项目:诉讼案件之行政诉讼所有书状、行政诉讼判决书、各书状送达法院之邮件
证明,以及出庭相关凭证等资料。
(3)付款方式:得标厂商检送前揭交付项目予本局,检附发票或收据向本局办理请款,经
本局确认应交付项目资料无误后,按契约书第3条规定拨付款项。
2.败诉案件:...(中略)...
本局确认应交付项目资料无误后,按契约书第3条规定拨付款项。
※采购案例三(法律顾问/咨询):
1.厂商应给付之标的及工作事项(由机关于招标时载明):厂商应自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
12月31日止提供下列服务:
(1)经机关要求,提供会计及法律咨询服务。
(2)提供之常务董事会、董事会、股东会之会议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议题提供咨询意见。
(3)经机关要求,陪同列席常务董事会、董事会、股东会会议。
(4)经机关要求,陪同至稽查作业。
2.厂商须于108年12月31日前提出年度总结工作报告。
以最后总结报告作验收方法
※ 引述《awanderer (water)》之铭言:
: 我看开这个标题来讨论比较快
: 工程会8808395号函敬悉
: 该函的"自不用依前三项之规定办理"到底是什么意思,本文于此不论
: 只是想回归法律服务的本质,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就是"委任契约"
: 民法上规定的付款条件是什么?
: 民法第548条第1项规定
: 受任人应受报酬者,除契约另有订定外,非于委任关系终止及为明确报告颠末后,不得请
: 求给付。
: 所以法律服务案的厂商,必须要明确报告颠末后,才能请求报酬
: 这样的规定十分明确,
: 为什么到政府采购案件的时候就会产生无法验收、没有验收标准的问题?
: 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受任人在报告之后才能请求报酬
: 同样的,政府采购案厂商,必须在报告之后,并经机关确认(验收),才能请求报酬
: 厂商(律师)只需要依事实陈述即可,这是一个事实行为,所以也没有验收标准的问题
: 我不懂这样有什么验收上的困难?
: 为什么一般老百姓都可以用的民法,到政府采购案件上就变得格格不入?无法验收?
: 法律的视野很广,只侷限在政府采购法上很可怕!
: 回到刚刚工程会的函,
: 如果坚持该函的见解本人无意见
: 但这样是人云亦云道听涂说吗? 道理何在?
作者: pognini (即将进化的皮卡丘)   2019-02-20 20:02:00
我们家法服费用核销,咨询案件看意见书、诉讼案看判决书与意见书(后续法律程序,如强执、上诉分析)。其次,一个审级律师费6万,小额采购核销程序不宜太繁琐。重大案件自然另当别论
楼主: a9301040 (加油)   2019-02-20 23:09:00
十万以下真的不用弄太琐碎。上面三个,一个三百开口复数决标,其他两个也有几十。做报告也是成本,没有好价格怎吸引愿意花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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