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会劳务采购契约范本105.1.22版本在第12条验收写了个括号(无者免填),虽然在106.11.09的修正中将该括号拿掉了,但可以看的出来,工程会在设计契约范本的时候,的确默认了有些案子可以不需要验收条款。至于什么案子可以不适用GPL71-1~71-3,我觉得不应该以劳务是否性质相近于财物或工程来检视,而是应该视个案情形来决定是否适用,如果确有不宜采验收的案子,才得不适用(标准极严),毕竟劳务既为独立一类采购,多数案件的性质和工程、财物相差悬殊,如只要性质不相近者皆可不适用71-1,如此一来岂非案案皆不须验收了,我翻了立法理由是写:“ 五、劳务采购之验收,因标的较为特殊,譬如日常清洁服务、法律顾问服务,无法完全适用有形工程及财物之验收模式,故于第四项明定准用之规定。”写的也不是很明确,以上供参。立法理由可上立法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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