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劳务采购验收问题

楼主: AHELF (工作 QQ)   2019-02-19 14:32:17
※ 引述《b74426 (君)》之铭言:
: 单位办活动,于邀标书中叙明:应于活动X月X日前完成施作及布置办理验收,又于契约验
: 收条款规定,采书面验收契约经验收合格无待解决事项与验收后30工作日有机关拨付款项
: 。
: 活动前厂商寄了完工的公文来, 那我是否依据该文签办派主验人员,于活动期间由主验
: 人员至现场验收(要作成验收纪录吗?)
: 活动结束后, 厂商送成果报告书,由主验人员书面验收(再作一次验收纪录?),是否
: 正确?
个案 不讨论方式 XD
不过 利用您的文章 讨论一下 劳务采购验收 及 书面验收和审查会
Q.劳务要不要验收??? 以下何者为真?
A.不管什么原因一定要验收 B.可以不验收 C.验收后才能付款所以一定要验收
首先 GPL71. 工程和财物原则要办理验收 劳务准用之
所以 何谓"准用"????
88年4月24日工程企字第8811543号函说明三“三、 所谓‘准用’,
亦即性质相近可予援用者应适用之,性质不相近不能加以援用者,得免适用”。
也就是说 劳务案经判断验收模式性质相近于工程或财物
作者: OolightoO (极光)   2019-02-19 15:49:00
我们机关是B,有案子就必验收,即使是劳务案,也不会以准用的定义来不“适用”采购法71-1,请问什么态样的劳务案可以不验收?另外如果使用人就是当初签办招标文件的承办人,是否就落入采购法71-3所定之“承办采购单位之人员不得为主验人”之范畴?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2-19 16:03:00
补充楼上的部分,承办人必不得为验收,但承办单位的主管是否得为首长派任的主验人员? 这点比较有趣味
作者: OolightoO (极光)   2019-02-19 16:17:00
我们这边就是需求单位承版办人(不含主管,即主管能当主验)和采购单位承办人(含主管)不得为主验,但我有个朋友在工程单位,却都是由使用人(即招标文件签办人员)担任主验人,且为惯例,加上a大文内有提及预签使用人为主验人,故有此问题
作者: awanderer (water)   2019-02-19 18:27:00
不可能不验收,即便劳务还是要验,只是看怎么验而已,请勿传递错误讯息
作者: Imuran (生而为人 我很抱歉)   2019-02-19 19:05:00
我想不出不验收的案例,但是如果不可能不验收,那就一起适用就好,怎么特别写成准用?这点不合理吧
作者: awanderer (water)   2019-02-19 20:00:00
写成准用,有可能是因为验收方式要特别规定,有可能验收时机要特别处理,谁说只有要不要验收这个点呢?
作者: acnt (会马加编)   2019-02-19 20:03:00
劳务“准用”要请教当初立法用意,觉得是劳务原本规划要另订办法,尚未订就先写“准用”,但是ㄧ直到目前还没订
作者: OolightoO (极光)   2019-02-19 20:09:00
工程会劳务采购契约范本105.1.22版本在第12条验收写了个括号(无者免填),虽然在106.11.09的修正中将该括号拿掉了,但可以看的出来,工程会在设计契约范本的时候,的确默认了有些案子可以不需要验收条款。至于什么案子可以不适用GPL71-1~71-3,我觉得不应该以劳务是否性质相近于财物或工程来检视,而是应该视个案情形来决定是否适用,如果确有不宜采验收的案子,才得不适用(标准极严),毕竟劳务既为独立一类采购,多数案件的性质和工程、财物相差悬殊,如只要性质不相近者皆可不适用71-1,如此一来岂非案案皆不须验收了,我翻了立法理由是写:“ 五、劳务采购之验收,因标的较为特殊,譬如日常清洁服务、法律顾问服务,无法完全适用有形工程及财物之验收模式,故于第四项明定准用之规定。”写的也不是很明确,以上供参。立法理由可上立法院查 https://imgur.com/yLXMxZb
作者: awanderer (water)   2019-02-19 21:01:00
从立法理由来看,就是验收方式的特别,而不是要不要验收可以因案而异,还是选B吗?
作者: OolightoO (极光)   2019-02-19 21:20:00
我第1次推文讲错 我们机关是A才对 讨论后采B较妥
作者: awanderer (water)   2019-02-19 21:45:00
律师案还是要验收的,我们机关就是常在办律师服务的验收,所以在律师服务没有您说的另外。
作者: OolightoO (极光)   2019-02-19 21:59:00
劳务是否验收端看性质,工程会8808395号函已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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