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这个标题
来举采购上遇到...
关于 MAIL LINE 传真 ... 非正式公文具法律效果的故事...
1.金额10万以下小额采购
2.厂商电话中报价(9万)给机关
3.承办填写凭证黏存单
开始请购流程签核出来....经过主/会计时
3A.要求请购程序必须有报价单
3B.且须证明有经过比或议价...
4.承办打电话给厂商说被要求要报价单...于是厂商传真90000的报价单给承办
承办开开心心的送出去 又被主/会计打枪因为只符合3A 没有3B
于是承办只好再打电货给厂商说要议价...厂商回9万是最低价不可能再减
承办说不然您给我一张95000报价单 已证明90000就是议过价的
厂商的传真机碰巧坏了 于是MAIL了95000得报价单给承办
于是承办就将请购单+同一家厂商 95000(MAIL) 和 90000(传真) 报价单
送经核准...
5.承办因为赶时间用LINE 回传给厂商业务 "确定要买,请送货"...
6.厂商发票和货都送来了...
7.承办跑核销流程...章盖了 发票贴了...而且还注意验收字段的日期跟发票同一日
承办想说...总算可以结案了...
可是
到了 主/会计: 您这个超过3万 报价单要"正本"才能核销喔
...承办打电话给厂商...
不知道为什么厂商不爽 开始说
公家机关一堆毛...
一下子要2张报价单
要请款的时候 不能货到付款就算了...还要等您们跑流程...
正本估价单???? 都线上报价的年代了....为什么还要正本报价单????
于是...厂商死都不提供正本报价单...
承办没有正本报价单 主/会计不让核销(自然不能付款)
放著放著...
2年多吧....
机关收到律师信件...
大意是厂商请求 给付货款 + 加计5%利息(至缴清日)
+ 因该笔货款至造成公司之其他损失补偿
PS.最后一项不记得细目了...反正总额 近20万....
厂商 用的法条很简单
民法第153条第1项
“当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无论其为明示或默示,契约即为成立。”
本案买卖契约成立 机关凭什么不付款???
这个机关怎么结掉这个案子 不讨论...
重点是 这个案子 在小组讨论时
1~7 几乎都有所本(法条或规定)...
可惜 小组里面没有 主/会计人员...
所以 一直有个疑问没解开(远目)
抛出来 欢迎大家 讨论...
更希望 有熟主/会计法规的可以说明看看...
PS. 晚一点 会以回文方式(因为要不同颜色分开)
将1~7 当初小弟知悉依据法规 补充上去....